男子入狱9年后回家,房子被前妻送给了别人,还是自己买给儿子的

近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男子状告“前妻”儿子状告继母的案件。丈夫发现前妻不仅不照顾孩子,还送自己买给儿子的房产赠与他人。法院审理后判决,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生效判决书认定王惠芬与卢某之间的第一次赠与无效,则据此,卢某与郑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的赠与合同。

【男子被捕入狱9年,买给儿子的房产却被妻子赠与他人】

近日,自贡男子付正良一直忙着打官司,原来他在入狱9年后出狱之后发现自己以儿子名义购买的房子早被前妻赠送给了他人,而且当时父子俩均不知情。为此,他的儿子付小欢(化名)先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虽然两次起诉均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定继母与他人签的房屋赠与书被判无效,但房屋始终未能重新回到儿子名下。

付正良曾经无数次想象过,如果没有那份转赠协议,自己和儿子的日子会不会继续简单而平静地过下去。自贡男子付正良现年54岁,付正良的儿子付小欢今年31岁了。2000年,付正良以付小欢的名义买了房,花费37800余元。同年11月底,付正良与王惠芬登记结婚。后来付小欢因读书以及和继母关系不好等原因,寄宿姑妈家中,与继母基本没有往来。

时间回到14年前,2004年,付正良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抓获,随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经过减刑,2014年12月,付正良刑满释放回到自贡。回家后,付正良才发现,自己已一无所有。

从付正良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前妻王惠芬将房子赠与了当时自己诈骗案的律师,而据王惠芬称,赠与一事父子俩都是知情的。据了解,涉案房屋位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黄天楼1号楼,是一套面积80余平方米的住房。

【两次诉讼均盼胜利,房屋却迟迟不归还】

2015年6月,付小欢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王惠芬、卢某二人,请求法院判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赠与已被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为无效,因此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该赠与书转移登记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根据该房屋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并结合房屋价格上涨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万元。

虽然两次起诉均得到法院支持,但对于2万元的赔偿数额,付小欢不予认可,遂提起上诉。鉴于付小欢后期再次提起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暂时中止。

而此案第二次上诉由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转由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也是判决“被告卢某与被告郑某于2005年2月3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郑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产归还付小欢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那么付正良前妻王慧芬,将未成年继子名下的房产,转赠给他人合法吗?

第一,我们要弄清,其继母在当时是什么身份。我们可以知道赠与行为是在付小欢17岁的时候,也就是当时他还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且又不满足16岁,且有独立生活来源的这一条件的话,他名下的财产应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看管而这时,他的法定监护人就是他的父亲和继母,《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继母作为小孩的抚养人,有保护和教育小孩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可以擅自处理未成年人名下财产吗?

据法律明确规定如下: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自上来看,虽然监护人为孩子的财产代管人,但并不是财产的所有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所以,即使其继母为其监护人,也不得任意处置孩子名下的房产。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惠芬与卢某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情况属实,但产权人付小欢不在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同时,王惠芬与卢某之间是名义上赠与、实际为买卖,目的是避税。因此,“赠与”并非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法院依法判决王惠芬与卢某于2004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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