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上岗、带电维修,深圳龙岗一男子不幸触电身亡,电工都不敢这样操作!

9月25日

深圳龙岗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

一男子不幸身亡

事故经过:王某和罗某是深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安装工人,如果以职业分工来讲,电路维修并不在他们工作范畴。

9月25日8时许,公司工程部安排王某和罗某前往布吉街道万象汇维修LCD广告门灯。8时55分左右,两人爬到天花板上面开始维修作业。至9时25分左右,拿手机给罗某照明的王某发现罗某一手拿着一根电线,一手拿着一把钳子(钳子夹住一根电线)全身发抖。当王某意识到罗某触电后,急忙拨打现场项目经理黄某电话求救。

随后,黄某和物管处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将罗某抬到地面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罗某于9时40分左右死亡。

现场勘查:天花板上的LCD门灯电源适配器一根电源线被剪断。经检测,被剪断的电源线带电电压为220V,检查发现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经综合调查,原因主要有四点:1、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未采取相应的绝缘防护措施并冒险带电作业;3、电气线路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4、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本次事故中

死者只是安装工

并没有能力负责电路维修工作

却被公司工程部安排去维修广告门灯

另外,即使不是维修广告门灯

而是开展安装作业

依然是无证上岗

由此可见,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再者,从事故整个经过来看

死者明知并非自己专业却贸然为之

安全意识极其淡薄

在日常作业中

总有一些人不在意持证上岗

认为考证=无用=白费时间

但要明白

电工属于特种作业

不持证上岗作业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上述事故

安仔建议各位工友们

做到“知己不可为而不为”

另外

安仔还整理了相关注意事项

电工人员上岗注意事项

1、电工必须年满18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2、电工必须经劳资处提出,会同设备处、安技处审核同意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劳动部门进行安技培训,有劳动部门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每隔2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4、进网作业电工还应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持证上岗后,就轻松了?

不是的~

在作业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检修设备、线路时,要注意事先停电,使工作人员处在停电设备范围内工作,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验电须对施工或检修的设备进出线的各相分别进行验电,确认设备无电。

3、装设接地线,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各部位都应装设接地线,并应装在工作地点可以看见的地方。

4、作业时记得悬挂标示牌和装设临时遮拦。

最后

安仔提醒各位工友

无证上岗是违法行为

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

请务必做到持证上岗

及“知己不可为而不为”

来源 | 坪山安监等

编辑 | 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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