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犯低级错误了,鲁山检察院“冰释前嫌”值得警惕

日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曾发表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涉及一名16岁男生强奸未成年少女。昨日河南检察微信公众号及微博发布消息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该消息称,此前报道中多处表述错误、用语明显不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16岁男生强奸17岁女生当然不能因为双方父母的“冰释前嫌”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可以因为未成年、获得对方谅解而从轻处罚,却绝对不可能无罪释放。所以,16岁男生赵某涉嫌强奸被提起公诉是毫无悬念的。

这样一起本没有悬念的案子被“制造”出悬念,都是因为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对外宣传工作用力过猛,猛到了似乎要冲破法网的“境界”,其结果是自己成了另类“网红”。虽然换个角度来说,此事的最终结果也可以说是另一种普法宣传——让更多的人充满兴趣地学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检察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法律知识,但不得不说的是,县一级检察机关不惜“自毁形象”地普法,还是让人感觉“不靠谱”。虽然出问题的可能只是检察院宣传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但会让人误以为此案的审理过程本身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

和此事类似,此前还有一些裁判文书被公布出来之后,当事人和眼尖的网友发现其中错漏频出。虽然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审判结果可能完全“没毛病”,但是对大家来说,裁判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威严,其内容应该是非常严谨的。裁判文书出错,甚至出现“七错裁判书”,毫无疑问会大大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检察院发布的案件公开信息、宣传报道也好,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也罢,都不是“网友发帖”,绝非个人行为,而是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声音,都理应遵循一定的流程。首先,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是必备的,倘若发布出有悖于法律法规的东西就让人难以理解;再者,既然这些公开发布的文字并非“个人意见”,就要有审核、检验过程,以避免一个人犯晕把整个单位带进沟里的情况。

据报道,某检察院官微还曾发生过就问题疫苗爆粗口的情况,某高校官微还发生过恶搞烈士的问题。毫无疑问,这都是因为相关单位的管理存在漏洞,没有严格地把关程序,结果让某些人把“官方发布渠道”当成了个人“自由发挥”的平台。

就在鲁山检察院“冰释前嫌”强奸案的报道引发争议后不久,有媒体说该院此前还发布过故意杀人案“握手言和”的报道。从之前的报道来看,动手伤人的李某实际上是校园欺凌的受害人,之所以做出故意杀人的行为,也是因为被欺凌后一时冲动,而对方也只是受了轻伤,所以“判三缓三”的刑罚本身应该没有问题。可是同样,相关的报道在表述、用语上都存在问题,让人看上去一头雾水。所以,“河南检察”就强奸案“冰释前嫌”给出说法之后,不妨再聊聊那个“握手言和”的案子,也借机再给公众普普法。

与此同时,鲁山检察院犯的错误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儿,“官方发布”就得有个官方发布的样儿,可以卖萌、可以用网络语言吸睛,但不应该犯“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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