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核载19人的客运班车竟然“塞”进了37人,超载18人,超载率达94.74%。近日,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超载危险驾驶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芶某提起公诉。这是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巍山县首例被提起公诉的客运车辆超载危险驾驶案件。
2018年4月5日,有着16年驾龄的芶某驾驶一辆核载19人的中型普通营运客车从巍山县大仓镇出发驶往巍山县紫金乡。车辆行驶期间,芶某在明知车内已满载乘客的情况下,仍多次停车搭载乘客。当芶某行驶至紫金线3公里700米处时,被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车内绝大多数乘客系中学生。经查,该车被查获时实际载客37人,超员18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94.74%,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据芶某供述,其明知超载是违法行为,但因正值清明节放假,准备回家的中学生较多,生意较好,便起了侥幸心理继而超载,没想到最后还是被民警查获。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芶某作为旅客运输的从业人员明知超员驾驶属违法行为,仍无视国家法律和交通安全,在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0月8日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芶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芶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芶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客车超载、超速行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大多是受利益驱使养成的“多拉快跑”的陋习,一些老司机也习以为常,认为只要不被抓住就没事,万一被查也就是罚点钱。事实上,客运车辆超员载客,会使车辆及乘客的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行车的不稳定性大大增加,极易发生事故。另一方面,客车严重超载意味着大量乘客没有独立座位,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将因缺乏保护而遭受更重的伤害。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列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并非只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国家法律对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规范越来越严格,对校车、客车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已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从事相关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可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杜绝超载、超速行为。同时提醒广大乘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出行,切勿搭乘已满载乘客的车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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