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

互联网时代短视频蓬勃发展,“剪刀手”以视频搬运、剪辑、解说等方式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赢得了流量。视频博主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合法吗?二次创作者与作品著作权人怎样的合作才能双赢?

案情回顾

小赵是一名影视专业的大学生,鉴赏各类影视作品是他的专业,也是他个人的一个爱好。一个偶然的机会,小赵利用课堂上学习的视频剪辑软件,剪辑了一部国外的经典电影,同学们看过后都觉得不错。小赵便在短视频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号,把自己的作品都上传到平台发布并保存。此后,小赵陆陆续续的剪辑了不少的国内外电影,而出乎意料的是,他的剪辑作品得到了越来越多短视频用户的关注,短短半年的时间,小赵的账户就拥有了几万名粉丝。渐渐地,小赵也不满足于对电影的剪辑,慢慢的开始加入一些自己的解说、调侃,甚至会通过对影视作品的剪辑、拼接,创造出一些新的故事,当中不乏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情节,深受粉丝的喜爱。很快,乘着短视频行业的东风,小赵成为了一名拥有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这也为他带来了极为可观的收益。毕业后,小赵选择做一名专职的视频博主,他热爱影视作品,也享受着自己作品带给粉丝们的快乐。

一天,小赵突然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一家影视公司。原来,小赵在之前的作品中调侃了一部当时正在热映的电视剧,引起了影视公司的不满。影视公司声称,小赵的作品直接使用了电视剧画面,且对电视剧作品的歪曲造成恶劣影响,侵犯了影视公司对该电视剧的著作权,要求小赵赔偿公司损失数百万元。由于电视剧的男女主演都是当红的流量明星,电视剧粉丝数量巨大。电视剧的粉丝们纷纷在视频下面留言指责小赵。而小赵也是知名的短视频博主,小赵的粉丝在维护小赵上也是据理力争。

粉丝1:粉丝多就可以随便歪曲别人的作品吗?

粉丝2:太过分了!怎么能这样侮辱我的偶像?

粉丝3:没有经过同意的剪辑就是侵权!

粉丝4:演技差还不能说吗?我觉得评价挺客观的。

粉丝5:剪辑也是一种二次创作,也是值得保护的知识产权!

双方粉丝在网络上剑拔弩张,闹得沸沸扬扬;许多法律专家也都对此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影视公司与小赵之间的纠纷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法院最终判决小赵败诉,确认小赵侵犯了影视公司的著作权,对由此给影视公司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

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思琪

知识产权包含哪些权利?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是依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对于当下“短视频”这个风口,常涉及的为“著作权”。“著作权”又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权、收取报酬权、转让权等)

知识产权,它保护的究竟是什么权利?

通常来说,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者成果拥有者,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三部法律在法律层面搭建起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体系,以我们的短视频为例,它就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

那我们当下火热的“短视频”是否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呢?

我们以短视频为例,按照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短视频它属于“视听作品”是作品的一种,我们可以简单的把他看作是迷你版的影视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谓“作品”,他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以一般认为,我国的认定著作权的标准,包含“独创性”和“有形性”两大方面。

“独创性”是知识产权最为核心的要素。还是以影视作品为例,我们日常生活中看到的电影也好,电视剧也好,其实你都可以把他看成是由一连串的图片的组成。那么从单张图片来说,他的角度、构图、色彩的明艳度,这些其实都是有讲究的,那这些其实都是属于这个摄影师的智力成果,而恰恰是每个摄影师他与众不同的“独创性”,才成就了摄影作品独一无二的美感和表达。那从一个连续的片段来说,演员如何动作、如何走位、说什么台词,这些都是导演和编剧的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从整部影视作品来讲,哪个情节先发生,哪个情节后发生,是倒叙还是插叙,这些都属于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同样的,演员在表演中所发挥的主观能动性,他所表现出的独一无二的表演张力,这些都是“独创性”的表现。

“有形性”则更加容易理解,如果导演的想法,编剧的构思,演员的表演都仅仅存留在他们的脑海里,我们无法知道,自然也就无法被保护。而如果编剧把他的构思写成剧本,演员把剧本表演出来,摄像师把表演记录下来,导演和制作人把视频剪辑成长片,也就是说,无形的思想被有形的表达出来了,这个有形的东西,便可以称为“作品”。因此,一个短视频如具备“独创性”与“有形性”,也是应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那对影视作品剪辑的短视频是一种侵权行为吗?

不管是一个截图还是一个片段,其实都是影视作品制作方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当然,编剧、导演、演员等等角色所享有的具体的著作权可能有所不同,影视作品的制作方所享有的多是一些财产性的权利,比如复制权、发行权;演职人员通常主要享有一些人格性的权利,比如署名权。但这些都是受到保护的。那显然,擅自剪辑的行为,其实是涉嫌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当然,不是所有的剪辑行为都会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比如我们常见的“三分钟看电影”,这一类剪辑视频是明显构成侵权。我们看了这个小视频,其实原作品就不用看了,对我们来说是很省时间;但对于影视作品制作方来说,观众看过短视频就不会再付费观看了,原作者辛辛苦苦制作的作品,却没有办法获得预期的收益;而对于“剪刀手”的二次创作者来说,剪辑者一个人所付出的精力和劳动,显然要少于一整个演职团队经年累月的工作量,那观众们对剪辑作品的关注,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关注,二次创作者们由此所获得的收益当中,其实是包含着原作者们的智力劳动的。这样一来大家可能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说大家平日里非常喜欢看的“三分钟看电影”一类的剪辑视频,其实是非法的。

是不是所有的剪辑行为都会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不构成侵权的。细心地朋友们可能已经注意到,我们将“剪刀手”们的行为称为“二次创作”,那既然是“创作”,就其实也是一种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也应该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所以,如果一个“二次创作”作品,他是为了介绍、评论一部影视作品,他独创性的内容在整个二次创作作品中占有一个比较主导的地位了,已经能够独立地称之为一部作品了,这时他适当的引用原作品,是不会构成侵权的。

除此之外,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是不构成侵权的。所以如果是出于个人爱好,或者为了完成课程要求,偶尔的剪辑一些作品,也不大范围公开的,这种剪辑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那具体如何判断一个视频是否侵权呢?

这个问题可能会比较晦涩。在司法实践中呢,法官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通常是有“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条判断标准的。

对于“接触”这个标准,通俗的说就是,涉嫌侵权的一方,他是不是看过原作品,或者有没有较大的可能性看过原作品。因为从逻辑上讲,如果我从来都没看过你的作品,然后我们俩各自独立的完成了两部基本一样的作品,那这只能叫做“巧合”。所以侵权一定是发生在,我看过你的作品,然后我抄了或者用了你的作品这样一个情景下的。在影视作品侵权领域当中呢,因为影视作品一般都是公开发表的,所以通常会默认剪辑者已经具有了接触到原作品的可能性了。

对于“实质性相似”标准,简单说就是,涉嫌侵权作品和原作品看起来是不是一样,这个非常好理解。但是司法实践中也会受到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很难去把握一个非常清晰具体的标准。当然就像前面所说的,如果是单纯的把一个一个半小时的电影剪短到了三分钟,里面的每一段画面都是直接来自原作品的,而且都是最精彩的片段、最和核心看点,大家看完小视频等于把电影看了一遍的,这毫无疑问是一种实质性的相似;而如果一个评论性的短视频,他只是合理的引用了原作品的画面,但它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智力成果、独立的作品,那就不算相似。

那剪辑类的短视频究竟侵犯了原作者的哪些权利?

一般来说,绝大部分的剪辑类短视侵犯的是原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简单说,复制行为其实是要权利人允许的,权利人通常是会要求付费的,但短视频侵权者的在复制时没有经过权利人允许,也没有付费,自然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实讲的就是点播行为,点播肯定是要付费或者购买会员的,那观看剪辑作品自然影响原作品权利人的收入,所以也是构成侵权的;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影评类的剪辑作品,他是一个独立的作品,但他并没有对原作品的内容进行改变,只是评价原作品的内容,所以并没有侵权,真正侵权的视频比如说我们常提到的“鬼畜”“混剪”改变了原作品内容而创作出的作品,这类短视频是侵犯了原作者改编权的,因为传统上我们认为,改编作品是作者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所以我们现在经常看到如果一个小说要被改变为影视剧,是需要获得原作者授权的。

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影视剪辑类短视频随处可见。当然,这当中绝大部分都是盗版。

2021年,15家影视行业协会、53家影视公司和5家视频平台共同发布了一则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针对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的法律维权行动。该则声明的发起机构包括多家知名影视公司和互联网视频巨头。两周后,500余名演职人员亦加入其中,声援此次联合声明。国家电影局也随后发文,坚决整治“几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多方的加入,使得一场关于短视频侵权的纷争持续发酵。

在反对短视频侵权的热搜话题下,评论区也呈现几乎一边倒的质疑声音。

是的。各大短视频平台上从事影视作品搬运及“二次创作”的影视博主也开始集体控诉长视频平台“过河拆桥”。长视频平台为了吸引流量,原本也会经常推出一些关于二次创作的比赛,而如今这些参赛作品却被版权方要求下架。“剪刀手”们似乎成为了视频平台的廉价劳动力。一时间,知识产权保护和“二次创作”,似乎被摆在了截然对立的位置。

对于现在层出不穷的剪辑类短视频,您有什么建议呢?

我认为,其实二次创作者来说完全可以与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探讨一个更有价值的合作模式。因为坦白讲,在这个流量经济的时代,小视频所带来的流量,其实是可以扩大原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它的作用其实类似于电影的预告片或者说宣传片,但它的效果却要比预告片好得多。所以如果原作品给二次创作者授权,使其合法的进行改编及创作。有助于双方实现一个共赢的局面。

那么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首先肯定是应当做好自身的审查义务,从常理上来讲,对于已经广泛传播的影视作品来说,平台显然是“应当知道”作品本身存在的,在这种情形下,若仍有类似小视频上传,平台就应该依法主动下架侵权作品;即使有个别没有主动审查到的视频,也应当严格遵守一个叫做“避风港原则”,就是一旦接到权利人向平台发出的主张权利的通知,第一时间安排侵权作品下架。这两点是我国法律对短视频平台赋予的义务,只有遵守上述义务,才能首先保证平台的规范运营。

其次呢,其实现在也有一些成规模的视频平台,他们会主动购买影视作品,然后打包授权给这些“剪刀手”们供他们进行二次创作,这样就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二次创作者们更加自由的发挥,保持一个最自然地网络生态。

随着移动终端的发展,在这个快节奏、碎片化的时代,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和娱乐,正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互联网平等分享知识的精神才能更加持久。而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又都可能是创作者,合法、合理地使用版权内容,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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