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了解自己的旅行吗?——“分时度假”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A:朋友,旅行吗?度假吗?分时度假,了解一下。

B:慢着慢着,前两个我明白,这“分时度假”是个什么来头?

A:长话短说,闲言不表,世界各地任你逛,朝赴卢森堡夕宿梵蒂冈,有效期十年,一次投入长期受益,现在办理可享受7.5折优惠。

B:世上竟有这等美事,今天看来是捡到宝了,给我来一张!

A:客官请拿好,下次再来!

作者介绍


案情介绍

——本以为,这是趟说走就走的旅行

2011年6月,W公司(甲方)与乌某(乙方)签订《承购合约》一份,约定:乙方自愿承购甲方成立的“H度假俱乐部”旗下酒店/度假村度假住宿权益,承购价格3万元,权益年限自2011年起至2020年止;乙方在签约并成为H度假俱乐部会员后,每年享有H俱乐部旗下酒店或度假村一周度假住宿权益,并可按DAE交换规则办理在DAE进行的度假住宿交换服务,上述住宿权益可以储存周次累计使用;除承购费以外,乙方还需在权益年限内,每权益年度向甲方交纳年度管理费。

Tips

DAE(DialAnExchange)度假交换模式,其运作方式为:将度假村等度假型地产加盟到DAE全球性度假交换平台,结合会员制形式,将闲置房间使用权按一年52个周次出售给52个不同使用权人,每人每年拥有一周的住宿时间,DAE会员有权通过交换服务系统把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以此降低旅游成本。

合同并约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甲方有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解除或撤销合约,否则乙方已付款项作为解约赔偿金,甲方可不予返还。


——不曾想,这段旅程尚未开始,便已结束

《承购合约》签订后,乌某按约向W公司支付了承购费,并交纳了2011至2013年间的管理费。由于工作繁忙,乌某于2011年、2012年和2013三年间未实际行使每年的周次权益,而是向W公司申请存储了该三年度的度假周次。

2014年3月,乌某向W公司询问预存周期使用的问题,W公司回复:“仅可在全球部分地区交换房间”,“乌某使用之前的存周来交换房间会产生交换费”。2014年10月,乌某向W公司提出,W公司的服务无法满足其要求,其要求解除合同;W公司则以乌某的请求不符合《承购合约》中的解除条款为由予以了拒绝,由此双方产生矛盾并引发诉讼。

Q1:“旅游”二字应作何解?

我国《旅游法》规定,我国境内的或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都适用该法的调整。

现代旅游不再局限于到景点游览,在酒店或度假村娱乐放松同样属于旅游的一种形式;很多酒店或度假村也配备了丰富的休闲设施,可以单独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购买酒店或度假村的住宿权,如非为了享有某种财产性权利,而是为了实现游览、度假、休闲的目的,应认定为受《旅游法》规制的旅游活动。

Q2:旅游合同在解除时

需注意哪些问题?

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旅游服务的购买者接受旅游服务是为了愉悦身心,任何强制履行均会导致旅游的目的无法实现;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服务的购买者在旅游结束前均有权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旅游服务合同通常表现为服务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格式合同中关于限制旅游者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显属排除接受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Q3:分时度假相较通常旅游模式

有哪些特殊之处?

1、形式特殊:分时度假合同往往表现为框架性合同,合同履行细节需要缔约双方进一步磋商达成新的合意,对框架性合同进行细化,合同标的才得以实际履行。

2、目的特殊:分时度假的目的往往是为长期、持续存在的交易关系设定交易基础,如双方在合同设定的条件下长期无法就具体的交易达成合意,则应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利益特殊:分时度假合同在履行时,通常需要旅行者提前向服务者提出申请,再由服务者根据酒店或度假村的空余情况予以安排。

因此对服务者而言,服务者能提供的酒店或度假村并非为旅行者提前预留,旅行者不行使周次权益,并不会给服务者造成损失。

对旅行者而言,如未能行使当年度的周次权益,则只能选择存储该周次到下一年,但储存的周次如要使用,需另外支付高额的交换费用,且储存的周次受使用期限限制,存在过期不能履行之虞。

由此可见,如果不允许原告单方解除分时度假合同,易导致缔约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乌某与w公司签订的《承购合约》;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由w公司返还承购费。

来源:“浦江天平”公众号

作者:唐墨华 胡贤君 邱杨

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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