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2021年02月18日20时24分,余某(男,33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SY7S**的轻型货车,沿桥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桥河线6公里100米商城县河凤桥乡河凤桥村至黄畈村路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赵某(男,26岁)驾驶车牌号为苏AF9G**的小型汽车相撞,致苏AF9G**小型客车乘坐人赵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综合分析:当事人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观察不力,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同等原因。当事人赵勇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同等原因。当事人余某和赵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

2021年02月18日13时30分,在李河线行驶至李河线1公里100米商城县李集乡姜棚村路段,钟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直行时,因避让右转弯的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S7S3**的小型客车撞上汤某停放在门口的豫S821**重型货车尾部,致钟某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黄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唐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钟某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温馨提醒:车祸猛于虎,生命大于天,但凡出现交通事故,都与不遵守交规有关。文明安全行车,拒绝交通陋习,曝光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要引以为戒,时刻警醒,尤其是客货车驾驶人不要心存侥幸,安全文明行驶,守法平安出行!
典型案例 (二)
中牟女子王某下午办完事后,就将她的越野车停放在自家饭店的路边,晚间时分,王女士听到外面有巨大的撞击声,她和丈夫跑出来看时,发现一辆小轿车把自己的车给撞的面目全非,王女士的丈夫当即就报了警,肇事司机从车上下来后,一看竟是她丈夫的表叔。
2月11日晚8时45分许,一辆沿中牟县梁冯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白色轿车,在行驶至一饭店门口时,刹车不及径直撞上了一辆沿路边停放的越野车上。

听到撞击声,正在自家饭店忙活的越野车女司机王某和丈夫王某某赶紧出来查看,发现她的越野车被一辆白色小轿车撞出了三、四米远,看到车辆受损严重,其丈夫王某拿出手机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时轿车司机在车里一直没有下车,当他打开车门下车后,越野车的男主人却哭笑不得:“表叔!咋是你开的车?你喝酒了?”

深知自己酒后闯祸的肇事司机张某原本还惊魂未定,下车后发现撞的是自家表侄的车,忐忑不安的他心里就像吃了颗定心丸,便一直跟在表侄身后嘟囔:“你不知道我爱喝酒吗?你还准备讹我呢?”奈何法不容情,满身酒气的张某被接警后迅速赶到的事故民警带走作进一步处理。

经查,肇事司机张某,今年42岁,中牟县黄店镇人,持有B2驾驶证。据张某交待:2月11日晚,张某在家吃饭时独自喝了一些白酒,酒后的张某却忽然想到还有家亲戚没串,于是就把喝酒的事抛在脑后,一个人便开车前往亲戚家。等他串完亲戚返程的途中,酒劲上来,晕晕乎乎的张某在沿梁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其表侄的饭店门口时,一下子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越野车,自知喝酒理亏的张某在车上思想反复斗争了一会,最后还是硬着头皮下了车,当他下车后,发现原来撞的竟是自己表侄的车。
后经抽血检测,张某血醇含量为:263.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2月24日,张某被中牟交警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信阳交警、郑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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