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1日公示信息显示,2018年3月12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南阳飞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一辆装载重量约31.82吨甲缩醛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豫RR6759)牵引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车牌:豫RP079挂)行驶至常虎高速莞樟路站出口处,由于阀门故障,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为防止事故废水经市政管道流入河流造成二次污染,采用大量消防沙、吸附棉、隔油栏进行围堵,并将用于喷洒稀释危险化学品的废水挖沟引入道路旁的应急渠,再由消防沙覆盖吸附,控制废水流出。处理费用共计贰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和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2018年7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南阳飞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据了解,南阳市飞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4日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客运汽车站、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省(市)际包车、装卸搬运、停车场经营、仓储理货、汽车修理与维护、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粤罚汇)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