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若干意见》不乏诸多亮点,对征收实践具有较强的实操性。
亮点一: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折算征收补偿费用的标准
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已支付用于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折价计入的额度最多不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70%。
可见,《若干意见》对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如何折算征收补偿费用作出具体规定,避免了实践中对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的质疑和争议。
亮点二:明确了未登记建筑可参照或视为合法建筑的各类情形
1.1983年12月10日前建成的
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或本人的用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
2.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间建成的
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3.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
①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②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③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二)历史遗留问题
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亮点三:明确了对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
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
◆《若干意见》第13条
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为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可见,对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同时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款。
亮点四:明确了对非高层建筑调换为高层建筑的保障
被征收住宅房屋为非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该部分面积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可见,因高层建筑公摊系数较大,上述规定通过增加安置面积的方式,依法保障原非高层建筑被征收人的利益。
亮点五:明确了对特殊住宅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为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住宅和宗教包租住宅、有承租人的政府代管住宅的,除向所有权人发放临时安置费外,还应按承租的建筑面积向承租人发放临时安置费。
可见,对于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住宅和宗教包租住宅、有承租人的政府代管住宅等特殊住宅,《若干意见》对所有权人、承租人的临时安置作出相应规定,兼顾了各方主体的利益。
亮点六:明确了住改非房屋的补助标准
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作出前,被征收的住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实施补偿安置外,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凭证,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可见,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作出前,被征收住宅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亮点七:明确了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补偿标准为不低于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具体期限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规定。
可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是征收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若干意见》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大为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