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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布2022年度价格违法查处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 来源:胶东在线收集编辑: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3月10日讯(通讯员 莫言)2022年度,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紧扣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主线,聚焦民生领域价格监管、降费减负政策落实、重点督查事项整改、大事打样工作落实,持续强化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进价格监管制度建设,提升价格监管服务理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价格秩序健康平稳有序。

  案例一:烟台某中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

  当事人未执行烟台市《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学生住宿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烟价〔2016〕63号)、烟台市《关于公布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0〕225号)有关规定,超标准收取住宿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法规对当事人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78860元,并处以罚款18190元。

  案例二:烟台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标准和重复收费

  当事人未执行《烟台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在开展医疗服务中超标准和重复收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第六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法规对当事人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1476298.82元,并处以罚款936610元。

  案例三:某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不执行水分增扣量规定标准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

  当事人未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存在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不执行水分增扣量规定标准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法规对当事人没收逾期没有支付的购粮款12891.68元,并处以罚款70497.45元。

  案例四:莱阳某药店销售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试剂盒哄抬价格

  当事人在销售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试剂盒过程中,强制搭售王麻追风冷敷贴,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五:某仓储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只收费不服务

  某仓储公司未执行《关于降低烟台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交办〔2020〕1号)、《关于降低烟台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交办〔2021〕132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有关规定,超标准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务费,未有实际服务项目、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向客户收取自拖管理费。当事人超标准收取设施保安费、港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取自拖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所列的规定。依据法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万元。

  案例六:招远8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价格串通

  招远市8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多次会议商讨,共同签署《机动车检测机构联盟公约》,约定“不准出现返佣金、低价卖卡、变相降价等内容。”随后,上述8家公司将小型汽车检测费由100~120元/辆不等同步调整为290元/辆,造成招远市小型汽车检测费大幅度上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法规对8家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145万元。

  案例七:烟台某殡仪馆不执行政府定价

  某殡仪馆未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价〔2017〕99号)有关规定,违规收取自运尸体卸车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所列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法规对当事人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2.97万元,并处以罚款5.93万元。

  案例八:招远某置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

  招远某置业公司未执行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广电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烟价〔2010〕56号)有关规定,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用户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的违法行为。依据法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九:招远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招远某物业公司未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有关规定,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转供电电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据法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十:龙口某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法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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