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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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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辆
关于机动车强制注销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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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