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关情况的通报
通报
近期,昌吉州、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进行了随机抽查,存在以下问题,现予以通报:
1.新疆米歌神疆食品有限公司: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2.新疆喜多粒食品有限公司: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3.昌吉市洋帆食品厂: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4.新疆小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5.昌吉市米品汇食品有限公司: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6.新疆宏悦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民市场):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制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动态管理制度。
7.昌吉市沈派食品配送中心: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任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动态管理制度。
8.新疆恒盛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沃家鲜品超市):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动态管理制度。
9.昌吉市和悦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任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动态管理制度。
10.昌吉友好时尚购物中心: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动态管理制度。
11.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任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动态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引以为戒,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按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我局将开展全面
督查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依法进行处罚。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