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酒泉分行违法遭罚 办理跨境支出业务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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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酒汇检罚〔2019〕0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2017年2月28日办理一笔金额为6000美元的跨境支出业务,从企业经常项目待核查账户直接对外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酒泉市中心支局责令银行改正,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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