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没有发票的设备,能否按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恒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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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企会计税法正能量20190908】

问:我们公司这个月转让一台已使用过一年的设备给另一家公司,但是由于该设备购买的去年因合同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抵扣进项税额。那请问我们现在转让这台使用过的设备能按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该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范围,而不是所有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转让时都可以按简易计税。(讲解 恒企会计 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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