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7月19日发布,如何理解?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又意味着什么?其背后又有怎样的深层逻辑?浙商发展研究院、《浙商》杂志重磅推出“浙商潮评·十论”系列。
捧读党中央、国务院新鲜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心中倍感欣喜和振奋!当此国家已建成全面小康、正迈开现代化新征程步伐的关键时刻,就学习《意见》谈点粗浅的体会。
《意见》发布非常及时。从近期看,二季度经济复苏势头不及预期,多个指标后继乏力,特别是涉及预期和信心的亮点不多,亟需扭转和加强。从长期看,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关键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经济建设是中心, “第一要务”是发展。已占国民经济“五六七八九”重要地位的民营经济若不定心、不走强,将难以应对百年变局的挑战和风险,更将影响到未来国运和竞争胜势。
《意见》意义极其重大,具体体现在“四个确立和坚持”上。一是确立和坚持“两个中性”的政策原则。从“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到“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无不体现了“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所有制和竞争‘两个中性’”的政策原则。
二是确立和坚持“依法治企”的法治规范。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到“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 ,无不体现了“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的 “依法治企”的法治原则。
三是确立和坚持“两个健康”的进步要求。从“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到“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无不体现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进步要求。
四是确立和坚持“一军两重”(生力军、重要基础和重要力量)的认知定位。政策要有遵循,法条要从法理,进步要合规律,其中关键的关键,则是要解决好对民营经济的定性定位。过往有人貌似有理地提出 “离场论”,一大说辞就是在我国暂且贫穷之际,或可还需要民营经济的“同路”助力,而在中国已然崛起为“第二大经济体”以后,便可请其及早“离场”了。“离场论”一度甚嚣尘上,反映了一种带有倾向性的社会思潮,造成了较大的思想困扰,亟需正面给予澄清、抵制和批驳。
党的二十大报告,宣示了我国今后新征程的中心任务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首要任务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正是基于这一大背景和大目标,《意见》在开篇就强调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并把《意见》全文的主题和基调,鲜明标定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生力军、重要基础和重要力量”的定性定位,旗帜鲜明、振聋发聩,具有“定海神针”的根本和长远指导意义。民营经济本就是老百姓的共富经济,在以全体人民的福祉为初心和依归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民营经济从不会“离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就是“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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