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怎么定?听听与会专家怎么说

8月16日,非法采矿罪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对非法采矿罪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

“非法采矿罪”是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涉矿高发犯罪,素有“矿业涉刑第一罪”之称。司法实践中,各方对开采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争议较大,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标准不一,个别司法机关对该罪有滥用趋势,亟需各界深入研究。

与会专家研讨认为,虽然《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该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和争议,非法采矿罪的体系逻辑尚有不完善之处。

特别是在当前,国家为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将会加大国内紧缺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在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和生态环保刚性约束的大背景下,生态环保和矿产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将会成为今后的焦点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我国矿业企事业单位当前和未来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将会进一步加大,需要引起各方的重视。

各方观点

  •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教授从民法理论方面切入,对矿业类纠纷的性质进行论证,认为矿业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性质,属于混合法律关系。他认为,非法采矿罪必须从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收惩罚性三方面加以界定。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辉表示,非法采矿罪是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体现,涉及矿政管理的部门较多,法律法规比较繁杂。他从非法采矿的现象、原因、结果和解决途径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

  •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栾政明律师从矿业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演变问题入手,认为非法采矿罪应当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应该更加重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律师应当为非法采矿案件当事人进行更加精准地辩护。

  • 中国矿业报社总编辑赵腊平表示,新闻工作者在报道非法采矿案新闻时既要充分维护矿业权人的利益,也要坚持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的立场。

  • 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秘书长陈宇清表示,非法采矿使有关企业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地位,但也从更深层次反映了我国矿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矿权设置应当更加注重科学性,划定矿区范围打破自然形成矿体的地质规律,会造成后续一系列越界开采、监管甚至渎职问题。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曹旭升在会议总结中认为,各有关单位在办理非法采矿罪案件的过程中,在国家和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遵循矿业自然经济规律;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应当兼顾国家矿产能源安全的保障。非法采矿罪研讨会作为向政府建言献策的重要平台,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矿业界、法学界、实务界应当持续交流探索,共同推动中国矿业法治高质量发展。

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对非法采矿罪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非法采矿罪对企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认定应当审慎对待。律师、地质专家、采矿专业、评估专家等多行业跨界合作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问题。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中煤地质集团、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中国黄金报、中国企业报、中国经济时报等单位的30余位专家参加会议并进行交流,会议同步面向全社会进行了公益直播活动。

会议由中国工程院矿法修改课题组、中国矿业法治高峰论坛秘书处、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秘书处、矿业人大讲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等单位联合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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