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驾驶游艇出航前,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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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要遵守

《游艇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游艇的特性,制定了包括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章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内容的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有助于保障游艇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游艇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建设。

检验、登记要依规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1)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① 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② 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③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④ 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⑤ 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3)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4)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航行停泊要依规

(1)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2)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3)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4)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5)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6)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7)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8)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9)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10)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11)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12)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13)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14)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②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③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④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⑤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15)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16)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操作人员要持证

(1)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或等效的电子证件(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载明的适用范围内驾驶游艇。

(3)申请《游艇驾驶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身体条件: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及以上;2.无色盲、色弱;3.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条件下,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4.口头表达无障碍;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年龄:1.初次申请游艇驾驶证人员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60周岁;2.65周岁以上持证人,如仍需驾驶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届满前6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驾驶证》。

(4)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举行的考试。游艇操作人员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两部分,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理论考试及格和实际操作评估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不及格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补考5次,仍然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自考试合格之日起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应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

(5)申请《游艇驾驶证》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游艇驾驶证申请表》;2.身份证明;3.1年内签发的合格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4.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5.培训证明;6.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7.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8.《游艇驾驶证》(如适用);9.委托办理授权书(如适用)。

(6)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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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要规避

谨慎能捕千秋蝉,小心驶得万年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海安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海安法》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条,从违法案由、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处罚额度等4方面对行政处罚作了调整,并增加了17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第九章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升,有的罚款上限甚至提高至二十倍,已从2021年9月1日后开始施行。

新《海安法》新增的报告事项

1、沿海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2、船舶在海上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报告(以下称“海上拖带报告”)

3、特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报告。

新增加的17项行政处罚事项

1、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2、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3、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4、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5、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6、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7、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

8、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9、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10、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11、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12、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13、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14、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

15、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

16、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17、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生命宝贵安全第一,平安建设人人有责。自觉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可靠的保障。“进出港报告要及时,通信设备要用好,管理规定要遵守,违法行为要规避”,游艇合法出航的“四要”时刻记在心里,就一定能够确保“高高兴兴出海,平平安安回家”!

编辑:刘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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