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办案中迫切需要的!”14场讲座专业又实用

“讲授的知识点

都是办案中迫切需要的”

——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专题

业务培训侧记

“在证券纠纷中,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由受损害投资者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入’原则,代表其他众多因同一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的民事赔偿诉讼。”

8月19日下午,随着最后一个问答结束,为期7周的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专题业务培训落下帷幕。15位证券期货领域的专家学者用14场讲座,为全国检察机关证券领域检察队伍带来了盛夏中极度“解渴”的知识盛宴。

好比炎炎夏日的“及时雨”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证券领域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下称“驻会检察室”)成立,以实际行动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29人,同比上升94%。尤其是驻会检察室成立以来,我们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和对下指导力度,加强法律监督,向资本市场释放了检察机关对证券犯罪‘零容忍’的强烈信号。”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告诉记者,2021年至今,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一批上市公司连年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多个操纵证券市场的重大案件,依法起诉了一批利用内幕信息非法交易的重大案件等。

然而,随着办案压力的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检察官感到了本领恐慌。“证券期货犯罪类案件专业性都非常强,办案难度特别大,如果对相关的专业知识不了解,是很难办好这类案件的。”最高检第四检察厅检察官罗曦告诉记者,日常交流中,很多检察官都表示证券领域的相关知识太专业了,即使不断“恶补”,仍满足不了办案的需求。

今年7月1日,由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联合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专题业务培训正式开课,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左)主持开班仪式,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陈黎君(右)讲授第一课。

当求知若渴的声音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来,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已经在与中国证监会商讨联合培训事宜了。张晓津告诉记者,得知检察机关筹划开展证券期货领域业务培训,中国证监会当即表示大力支持,并经过认真讨论和充分准备,最终确定了14个主题,包括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概况、稽查处罚体制与案件调查审理实践,以及发行、上市、期货、基金、债券等业务条线的监管制度和监管实践等内容,全面介绍了资本市场基本情况。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发行部、市场一部、机构部、处罚委等部门高度重视,派出部门负责人进行授课,系统讲解相关知识。

从今年7月1日至8月19日,这14场讲座就如同炎炎夏日里的“及时雨”,令检察官们欣喜又满足。

所学皆所需,所学皆所用

当期盼已久的培训正式开始后,来自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陈晨倍感珍惜,不忍落下一场讲座。“其间,因为办案,我有一场讲座没赶上,只能事后自学授课老师的PPT,现在想想,仍然觉得很可惜。”陈晨说,授课老师都是行政监管机关的一线实务专家,深耕证券监管业务多年,讲授的知识点都是检察办案中迫切需要的专业知识。

“这一次培训的内容,不仅专业,而且实用性非常强,每一场讲座主题都围绕办案实务开展,尤其是提问环节,每一个问题的解答都紧贴实践,大家边学边理解边应用,受益良多。”天津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杜晓霏说,培训期间,天津市检察机关正在提前介入一起证券类犯罪案件,刚学的知识恰好就用上了,真是太及时了。

回顾14场讲座,“专业”与“实用”贯穿始终。比如,内幕交易是常见的证券违法犯罪类型,而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犯罪的“重灾区”。培训中,就专门有一节课讲授“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并购重组监管”,系统梳理并购重组中的市场主体、法律规范、监管要点等。再比如,近年来涉私募基金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培训也专门就“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概况和监管制度”进行授课,并深入分析私募基金的主要风险类型、风险特征以及风险成因,为检察人员准确办案夯实知识基础,也为参与私募行业风险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特意邀请当地证监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培训。“新疆证券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我们对相关证券知识的了解也相对较少,因此更加迫切需要掌握有关知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刘兵元告诉记者,随着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证券金融市场发展大有前景。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尤为重视此次难得的培训机会,希望借此增强办理证券业务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北京市检察机关也邀请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的部分法官参加培训。“邀请法官同堂培训,更有利于形成司法共识、统一司法标准,对提升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水平意义重大。”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说。

结束不是终点,而是新的开始

回顾历时一个多月的培训,罗曦说,这对检察官在办理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时,弄懂弄透基础金融法律关系和交易形式,准确认定犯罪、指控犯罪具有很大助益,更从整体上提高了证券领域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加强证券领域检察队伍建设,举措远不止于此。记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正在探索与证监部门开展人员双向挂职交流活动,让检察人员到证券业务部门实践学习,增强检察人员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深入认识;上海市检察机关组建全市跨院、跨层级的证券期货金融检察办案核心团队,大力推进证券犯罪办案专业化建设;北京市检察机关以加强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北京)建设为重心,不断发布典型案例,打造首都特色检察品牌,为服务保障首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次培训的结束,意味着工作上又有新的开始。检察机关对于提升证券领域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的举措仍在不断探索。(检察日报 孙风娟 谷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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