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要确定下来具体还款方式,才能开始履行?哪些情形可能导致选择权不在债务人手中?选择权转移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怀柔法院法官刘颖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陈鑫,对《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六条的内容进行深度解读。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选择之债需要成为简单之债后
才能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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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通常就意味着,债的标的有多种给付形式,但债务人仅负有其中一种给付义务。在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之前,债务的给付形式还没有实现特定化;只有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定一种给付,给付内容得以确定,下一步才能实际履行。也就是说,通过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特定化,变为简单之债。
有哪些情形可能导致选择权
不在债务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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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种例外情形: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还有可能丧失选择权,导致选择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
实践中常见的是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将选择权归债权人享有。比如在投资领域,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选择权归债权人(也就是投资人)享有,这样如果发生纠纷,债权人就享有主动权,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实践中也有选择权从债务人手中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情形。
选择权转移的情况多么?
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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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说的选择权转移,是指选择权从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在进入诉讼之前,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且债权人也进行了催告,因此,会产生选择权的转移,导致选择权由债务人转移至债权人。
不过,相对来说,选择权转移的情况并不常见,如前所述,实践中多是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由债权人享有选择权。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进行催告,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对债权人而言,最好的方式是通过事先约定,约定选择权归己方享有。对债务人而言,如果自己享有选择权,最好的方式是,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时行使选择权,从最便于履行的角度积极履行债务;如果自己没有选择权,债权人行使了选择权,债务人要积极履行债务,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邻居到家中做客时用坏了空
调,双方约定,邻居负责把
空调修好,方式不限。邻居
表示要自费请专业人员来修,
房屋主人同意后,邻居又变
卦要自行维修,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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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邻居已经行使了选择权,并且通知了债权人,债的标的已经确定,也就是由邻居自费请专业维修人员来修。标的确定后是不可以变更的,除非经对方同意。所以,邻居能否变更维修方式,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的话,是完全可以的;如果债权人不同意,邻居还是应该请专业维修人员来修。如果邻居拒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是属于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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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指的是客观履行不能,通常包括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不能,但不包括主观上不想履行。比如,约定债务到期之后,可以偿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给付一副特定的名画。这幅名画就是可选择的标的之一,如果这副名画毁损灭失了,那么就属于发生了履行不能的情形。
供稿:怀柔法院
视频来源:BRTV科教
编辑:梁瀚伟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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