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电影票退改签有理有据,影院为何仍坚持“霸王条款”?

电影票退改签作为一个行业性问题,解决方案必然寄望于行业,而非消费者个人。

可能很多人都有过临时有事,却不能退电影票的经历。主要的“拦路虎”,就来自购票平台或影院平台的格式条款。

近日,央视记者做了一组调查,在购票平台上随机选取一家上海的电影院,购买两张次日播放的电影票。付款前,页面显示“不支持退票、支持改签”的标识。随后又尝试了几家同样规定“不可退票”的影院,其中部分影院同意退票。记者从多家平台及影院了解到,目前电影票退改签政策主要由影院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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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电影院线众多、影院投资主体不一,在电影票退改签问题上各行其是,具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有的影院“不退不改”,有的影院“不退可改”,当然,也有影院支持可退可改。

飞机票、火车票退改签都有统一的标准,为何到了电影票这里,退改签就不行了呢?甚至,电影票不退一定程度上已成了“潜规则”。

但这样的“潜规则”,与法律法规是抵牾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这类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无效。看似双方达成“不退不改”合意的表面形式,并不能掩盖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实质。

民法典也明确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一条便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观众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主管部门或消协举报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久前,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影院设定“不退不改”格式条款的违法案例。王先生通过售票网站,在某电影城订购2张电影票。原本打算订购当晚的票,结果出票之后,发现时间错选成了第二天晚上。王先生与电影城联系,不料后者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王先生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涉事影院被罚八千元;影院不服,上诉法院。法院认定影院设定“不退不改”的格式条款违法。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情形,是退票而不得的消费者自己承受了损失。毕竟,个体维权的综合成本还是比较高的。即使寄望这样的判例援引增加与影院方谈判的筹码,也不一定现实。

电影票退改签作为一个行业性问题,解决方案必然寄望于行业,而非消费者个人。一个事实是,目前我国电影网络售票已占80%,在电影票退改签问题上,需要以明规则代替“潜规则”,以双方利益保障代替单方利益保障。对网购电影票退改签加以规范,不论主管部门还是行业协会,应当也必须更有担当、更有作为。

2018年9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下发《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电影票支持“退改签”。法律有规定,行业有要求,为何还有不少影院我行我素,坚持霸王条款?说到底,还是治理力度不够,惩戒力度不够。

对于电影票退改签,多数观众和网友是理性的。他们理解电影票具有时效性,若消费者随意退改,经营者将面临电影票无法二次售出的风险,不可避免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失。但是,这是属于可以预见的正常市场经营风险,用一刀切式的“不退不改”实则是将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违公平原则。

维护观众利益,就是维护影院方长远利益。只要坚持公平交易、风险共担原则,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便不难找到合法、合理的电影票退改签办法。比如参照成熟的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可根据离开映时间的早晚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退改签。

消费者苦“霸王条款”久矣。作出改变,任何时候都不晚。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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