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担保要谨慎

  近日,吴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借贷担保纠纷。

  2011年5月24日,原告张某某为好友陈某某在被告某银行处借款提供了个人担保。该笔借款期限从2011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2日。张某某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即从2014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2日。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未能依约还款,某银行未要求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便将张某某纳入其系统内黑名单,致使张某某无法正常取款以维持正常生活。张某某遂将该银行起诉至法院。

  接到案件后,主审法官经过仔细阅卷,认为该案案情清楚,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应当及时处理,遂与原、被告耐心细致讲解各项法律规定,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涉及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那么,什么是担保呢?

  法官介绍,担保是指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一种形式。生活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人们常说的保证就是“人保”,而抵押、质押就是“物保”。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还有保证责任吗?法官表示,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需要再对债权承担法律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其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慎重考虑、评估风险,在了解债务人(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经济情况之后,同时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切勿盲目、碍于情面而向他人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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