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问题

对大多数航运人士来说,保险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话题,熟悉是因为每条船或每个航次都会购买不同类别的保险,陌生是因为保险合同和保险事故会涉及到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笔者现对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问题进行简单解析,供大家参考。

首先,来看下我国法律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法律对重复保险的定义和赔偿原则等进行了规定,但实务中仍有不少让人困扰的问题,笔者以问答的形式来进行阐述。

1.问:什么是重复保险?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若保险金额总和等于或低于保险价格,则属于共同保险,不能适用重复保险的相关规定。

2.问:为什么会发生重复保险?

答:通常是因为投保人疏忽,但也不排除投保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额外获利。疏忽的主要情形有:1)不同的险种有承保范围的交叉重叠;2)贸易链上的相关方沟通有问题;3)购买主险后保险人赠送了一些小险种而被投保人遗忘等等。

3.问:法律规定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如果没有通知会有什么后果?

答:法律设定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恶意重复受偿。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在保险合同中额外获利。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故意隐瞒重复保险,意图获得多重赔偿,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相关保险合同均应无效,即保险人不用承担保险责任,但这时保险人需要承担“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的举证责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是特别明显,保险人也是很难举证成功的。

4.问: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该向哪家保险人提赔?

答:根据《海商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这里所说的“合同另有约定”主要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1)“禁止他保”条款①.(prohibition of other Insurance clause)。在保险合同中有“禁止他保”条款的情况下,若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而未告知,有权宣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进而退出了重复保险法律关系。

2)“无分摊条款”②(non-contribution clause)或“按比例条款”③(ratable proportion clause)。在保险合同中订有“无分摊条款”或“按比例条款”时,被保险人不能选择任何一位保险人索赔全部损失。

3)几种特殊情形。如果两份保险合同中都有“无分摊条款”,英国法目前的看法是两个条款相互抵消,两个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有“无分摊条款”而另一份保险合约有“按比例条款”,英国先例认为该两个条款无本质区别,两个保险人都要按比例负责。背后的大原则就是既不应该让被保险人在重复保险中获利,也不能使其无法获得赔偿。

5.问:保险人是否能以重复保险拒赔?

答:不能,法律并不禁止重复保险。

6.问:第一赔付保险人④.能否向其他重复保险保险人请求分摊理赔款和检验费用?

答:法院不支持检验费用的分摊请求。关于理赔款的分摊,判例明确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1)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2)分摊保险人在其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3)第一赔付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在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7.问:分摊保险人⑤.是否能以被保险人未向其提交索赔材料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与分摊保险人协议取消保险合同等为由来拒绝分摊?

答:不能。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判断分摊保险人在其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进而负有分摊义务的时间点。分摊保险人可以行使所有合同抗辩,但与被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自由求偿的权利冲突的抗辩除外。

8.问:分摊保险人是否能以第一赔付保险人未向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来拒绝分摊赔偿?

答:不能。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分摊保险人未支付赔偿前,仅属于第一赔付保险人。但第一赔付保险人不能损害分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益,并且在分摊前后通过代位求偿获得的任何损失赔偿,都应当在参与分摊的重复保险各保险人之间进行按比例分配。

备注:

①.禁止他保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禁止重复投保的条款。

②.无分摊条款(non-contribution clause):是指被保险人先要向其他的保险人索赔损失,只在其他保险人赔付不足的情况下(例如另一份双重保险有一个赔偿限额),才会去做出赔付。 

③.按比例条款: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若本合同所承保之风险另有其他保险合同承保时,本保险人仅按其所承保之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之比例负赔偿责任,不论其他保险获赔与否。”

④.第一赔付保险人:是指在重复保险中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保险人。

⑤.分摊保险人:如果一个保险人以不合理的比例负担了损失,他有权要求其他保险人分摊,从而每个保险人最终都负担自己的份额。被要求分摊份额的保险人即为分摊保险人。

⑥.参考文献: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3049号。

文章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原创:宋石磊

审编:王凤景

编辑:张一平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