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汪灵罡 。欢迎个人转发,未经作者授权,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万字评述上海金融法院全国首例金融市场测试案例
——从金融争议解决仲裁员的角度
评述源起
一、 什么是“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
二、 本测试案例的具体案情和争议
2.1 申请双方和测试诉请
2.2 测试案例的具体案情
2.3 测试案例的争议焦点
三、 本测试案例的审理过程
3.1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审理
3.2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的审理
四、 关于测试案例若干事项的探讨
4.1 “违约处置细则”是否《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附件
4.2 违约处置中人民币/美元即期对冲交易策略的合理性
4.3 测试案例审理相关的举证和质证程序有优化的空间
结语
2023年2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告了全国首例金融市场测试案例的司法意见,明确了在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金融衍生品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适用原则。
审理庭宣告认定,上海清算所相关违约处置规则符合相关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违约处置行为亦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对机构A产生法律效力。针对测试首案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将制发司法建议,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协同善治。
评述源起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专门立法,上海金融法院以案例测试的形式,形成司法意见书,既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规则预期,又促进兼容金融市场国际惯例,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对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有重要的示范性意义。
本测试案中,代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双方律师分别来自上海虹桥正瀚和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从提交的材料和庭审表现可知,显然双方律师都进行了充分、认真的准备,意见书文笔流畅优美,辩论观点鲜明、逻辑缜密,令人印象深刻。
测试审理庭由三名法官和两名教授组成,其中三名法官分别是肖凯二级高级法官、符望三级高级法官和童蕾三级高级法官,是国内金融审判的一时之选;两名教授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李正强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汪滔教授,皆是兼备多年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与深厚金融学术素养的专家。
测试审理庭助理由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助理刘蒙、徐佳云、赵丹阳三人担任。从审查庭程序性文件的严谨程度及庭审笔录的完整清晰来看,三位审理庭助理的工作堪称出色。
测试审理引入了第三方意见,方达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汇丰银行(中国)金融衍生品法律团队、星展银行赵英敏先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程红星先生、北京大学刘燕教授和德国商业银行顾红女士各自向审理庭提供了独立意见。
在测试审理中,审理庭批准金杜律师事务所关锋律师和上海清算所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鲁琦女士,分别以独立第三方代表和专家证人的身份提供意见。
鉴于本测试案例对于完善中国场外衍生品交易集中清算和中央对手方风险管理完善的重要意义,笔者不揣鄙陋,在充分阅读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网站所公示之本测试案例所有审理相关材料1的基础上,对本案的事实、双方主张和审理庭意见进行梳理和总结,根据本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理解作适当解读,并就其中若干事项提出思考观点,以求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
“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是指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等主体针对准备开展或正在开展的金融业务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确且对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事实与法律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案例测试,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审理,向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
简而言之,就是金融市场主体将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力、但当前法律和金融监管规则又不明确的典型争议,申请提交上海金融法院,由上海金融法院以模拟案件审理的形式,向全金融市场阐述法院对此争议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向金融监管机构和发出司法意见,以促进金融监管规则和相关金融立法的完善。
“案例测试机制”最早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7月在《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举措》中提出。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予以肯定。2022年7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将“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制度化。
案例测试机制遵循“充分协商、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广泛参与、禁止滥用”五大原则,以稳定金融市场的规则预期、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为目的,促进“诉源治理”。
二、本测试案例的具体案情和争议
由于本次测试的目的在于阐明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中的一些基础性法律问题,因此并未使用真实发生的金融机构间复杂的(exotic)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而仅选取了最简单的(vanilla)银行间场外外汇远期(FX Forward)和掉期交易(FX Swap)合约。
相应地,本次测试案例的争议焦点也被设定在上海清算所关于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则是否合法合理,而并不涉及衍生品交易本身相关的技术性问题。
审理庭宣告认定上海清算所相关违约处置规则符合相关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违约处置行为亦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对机构A产生法律效力。
测试案例由4家商业银行共同申请启动,测试事项是“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违约处置规则的合法性和处置行为的合理性”。
测试案例以4家银行作为申请人机构A诉被申请人上海清算所,要求上海清算所赔偿申请人因违约处置所受保证金损失的形式进行。
序号 | 申请人/测试案例提交人 | 被申请人 | 测试诉请 |
1 | 交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清算所”) | 上海清算所未能以最优价格进行违约处置,给违约机构 A 造成损失,故请求判令上海清算所向违约机构 A 赔偿损失 |
机构A是上海清算所人民币外汇交易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清算会员,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
违约机构A的清算品种包括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
交易日期 | 日历日期 | 交易相关事实 |
T-1日 | 2022年9月18日 | 机构 A 在上海清算所的风险资源有:初始保证金1.23亿元人民币,清算基金 1840.29万元人民币。 |
T日 | 2022年9月19日 | (1)机构 A 在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中,共持有5份外汇衍生品合约,包括1笔人民币/美元掉期交易(FX Swap) 及4笔人民币/美元远期交易(FX Forward)。 (2)这5份合约的交易方向均为卖出(即空头),其中4笔远期交易总名义本金为9.3 亿美元,1笔掉期交易总名义本金为 4.5 亿美元,总名义本金为13.8亿美元。 |
按照上海清算所的交易规则,机构A应为所持有的前述5份外汇衍生合约缴纳保证金。 | ||
T日 | 2022年9月19日 | 截至15:00,机构A所持有的前述5份外汇衍生品合约已呈亏损,应缴超限保证金 500万元人民币,应缴盯市保证金300万元人民币 ,累计应缴保证金800万元人民币。 |
T日 | 2022年9月19日 | 机构 A 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清算会员运营性违约承诺书》,承诺在下一个工作日 15:00 前缴纳欠缴的全部保证金。 |
T+1日 | 2022年9月20日 | 截至15:00,机构A并未缴纳其欠缴的保证金。 |
T+1日 | 2022年9月20日 | 截至15:00,机构A应缴超限保证金 700万元人民币,应缴盯市保证金 400万元人民币,累计欠缴保证金1100万元人民币。 |
T+2日 | 2022年9月21日 | (1)申请人的空头净头寸(所有存续合约的美元现金流之和)为 10.8 亿美元。 (2)上海清算所出具《清算会员永久性违约通知》,告知机构A:
|
T+2日 | 2022年9月21日 | 上海清算所执行违约处置措施,以新的2笔即期交易(FX Spot)和5笔掉期交易(FX Swap)对冲违约机构 A 所持有的头寸风险。 |
T+4日 | 2022年9月23日 | 上海清算所完成头寸拍卖 |
T+4日 | 2022年9月23日 | 上海清算所向违约机构 A 发送《上海清算所人民币外汇交易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违约处置损失结果通知》,告知:
|
申请人机构A认为上海清算所的违约处置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申请人认为其与上海清算所签署了《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但上海清算所处置其资产没有相应的合同依据,而且造成了申请人的损失。因此,申请人以合同违约的请求权基础,请求审理庭判令被申请人上海清算所赔偿损失人民币4352.67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
显然,被申请人上海清算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在审理中,首席审理庭肖凯法官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并且在每一个大的争议交易焦点之下又分别有若干子争议焦点。对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皆无异议,于是整个审理的过程都围绕着这些焦点展开。
序号 | 争议焦点 | 争议的内容 |
1 | 第一个争议焦点: 上海清算所 “违约处置细则”的合法性问题 | 以下上海清算所规则对机构 A 是否发生效力: (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规则》(“《业务规则》”) (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指南》(《业务指南第八版》) (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违约处置指引》(“《违约处置指引第二版》)” (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处置专家组工作章程》(“《专家组工作章程第二版》”) 其中,除《业务规则》之外的《业务指南》《违约处置指引》及《专家组工作章程》,合称“违约处置细则”。 |
子焦点 1 | 违约处置细则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方有效。 | |
子焦点 2 | 违约处置细则是否适用《民法典》第496 条、497 条关于格式条款及格式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 |
子焦点 3 | 违约处置细则是否公平保护了交易参与方的合法利益,是否存在免除或减轻上海清算所主要责任,严重侵害机构 A 利益的情形。 | |
2 | 第二个争议焦点: 上海清算所 违约处置过程的合理性问题 | 违约处置专家组处置策略和上海清算所处置时间是否合理。 |
子焦点 1 | 违约处置专家组对两笔即期交易的头寸分割是否合理。 | |
子焦点 2 | 违约处置专家组对所有对冲交易执行 1 对 3 询价是否合理。 | |
子焦点 3 | 违约处置专家组的对冲策略与机构 A 原持仓头寸是否合理匹配,是否充分降低了风险敞口,会否导致机构 A损失的扩大。 | |
子焦点 4 | 对冲交易方案从作出到实施的间隔时间是否过长,是否造成了机构 A 的损失。 |
四、本测试案例的审理过程
争议双方的代理律师在审理中对各自观点进行了细致陈述,彼此交叉发问和相互辩论,将案件事实和碰撞的观点逐一展现。
审理庭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两大争议焦点及7个子争议点逐一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独立第三方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关锋律师及专家证人上海清算所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鲁琦女士的意见。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细则”的合法性问题,申请人代理律师从两个方面论证其主张,相应地被申请人代理律师也表明了相左的意见。
在审理中,法官先后就双方代理律师陈述中的关键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发问。进一步地,申请人代理律师阐明其认为不公平的“违约处置细则”侵害了全体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的利益。
序号 | 争议焦点 | 申请人观点 | 被申请人观点 |
第一个争议焦点: 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细则”的合法性 | (1)违约处置细则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应当属于无效。 (2)违约处置细则应作为格式条款进行处理。 上海清算所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违约处置细则不应构成《清算协议》的组成内容。相关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上海清算所的责任,加重了机构 A 的责任,应属无效。 | (1)违约处置细则由上海清算所自主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操作细则,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审批。 (2)违约处置细则不属于格式条款,是共同法律行为,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对违约处置细则效力认定。 | |
1 | 子焦点 1: 违约处置细则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方有效。 | (1)上海清算所规则制定的权力来源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其第四条规定,涉及到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修改的,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对于风险管理制度的定义,上海清算所《业务指南》中明确提到风险管控体系包括违约处置制度,类似规定也同样体现在《业务规则》第 16 条当中。 可见,本案所涉的违约处置制度本身就属于风险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在《关于同意上海清算所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规则>的批复》中明确提及,如果涉及到制度的制定或者是重大修改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违约处置,即便隶属于业务规则,该违约处置细则相对于原违约处置规则也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也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4)国家外汇局对《违约处置指引》等进行过批复,原因是涉及到外汇交易业务的,必须由外汇局审批。但国家外汇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不同,两者不可相互替代。国家外管局审批不能替代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 (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第六条赋予了上海清算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的职能和权力,上海清算所制定的违约处置细则均为《业务规则》框架下进行的操作细化规则。 (2)违约处置细则在永久性违约的认定、专家组的成立等问题上均未突破《业务规则》: (a)《业务规则》未规定专家组必须成立,上海清算所可自主决定是否成立; (b)《业务规则》第 47 条规定清算会员发生保证金欠付即为运营性违约,第 48 条则包括了两种认定永久性违约的情形:一是第 47 条规定的除保证金未及时交付外的违约事件;二是上海清算所向运营性违约机构发出通知,告知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完成保证金,但其没有完成交付。以上两种情形上海清算所有权认定其为永久性违约。故本案中上海清算所认定永久性违约的依据为第48 条第 2 款的后半部分。因此违约处置细则并没有突破第48 条的永久性违约规定,不构成对永久性违约认定的重大修改。 所以,被申请人认为违约处置细则不构成对《业务规则》的重大修改,无需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2 | 子焦点 2: 违约处置细则是否适用《民法典》第496 条、497 条关于格式条款及格式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 | (1)违约处置细则符合格式条款规定。本案所涉《清算协议》以及违约处置细则,均为上海清算所单方面制定的重复使用的版本,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上海清算所在制定规则经过了征求意见的环节,但征求意见本身并非协商合同的过程,无法代替合同双方磋商环节。 (2)征求意见完成后,在上海清算所主导且非强制性的演练中,上海清算所不解释违约处置指引,也不与各方进行磋商,演练过程并不能证明上海清算所已完成说明告知义务。 (3)机构 A本身虽是金融机构,但中央对手方违约处置过程非常复杂,上海清算所当然地具有优势地位,不能因申请人为金融机构而免除上海清算所的说明义务。 申请人认为其与上海清算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违约处置细则及《清算协议》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且上海清算所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 (1)《清算协议》非常规民商事合同,不能适用《民法典》来认定属于格式条款。上海清算所对已生成的交易拟制为卖方的买方和买方的卖方,并非真正双务合同中的一方。 (2)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不谋取合同利益,只为了维护市场的安全而进行合约替代。 (3)《清算协议》、违约处置细则均为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是参与人共同协议形成。若将《清算协议》定性为双务合同,则不排除所有清算会员均可与上海清算所协商修改,最终变更合同文本的实质性内容,那么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方地位以及替代合约保证清算交收履行便不复存在。 (4)上海清算所在制定《清算协议》以及违约处置细则的过程中,已经充分听取了所有清算会员的意见。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违约处置细则作为《清算协议》的 附件纳入双方约定规则中,不应适用格式条款原则来审视。 |
3 | 子焦点 3 违约处置细则是否公平保护了交易参与方的合法利益,是否存在免除或减轻上海清算所主要责任,严重侵害机构 A 利益的情形。 | 申请人认为违约处置细则因以下情形而应被认定无效: (1)《业务指南》第 3.3.2.3 条及《违约处置指引》第 5 条、第 8 条中,上海清算所可以直接对永久性违约进行认定,以及违约处置关键时点及运营性违约补正期限的规定都由上海清算所直接认定,清算会员无任何商议的空间。 (2)第二版《违约处置指引》第 22 条删去了前一版项下专家组“以获取最佳市场价格”为目标的表述,仅规定专家组应以减少对冲损失为目标,提供对冲交易方案。 此外,在第 45 条增加了免责条款:依据违约处置专家 组提供并经上海清算所同意后的对冲交易方案实施所达成的对冲交易价格合理有效,上海清算所不保证该成交价格的即时最优,这是削弱其自身义务。 (3)《违约处置指引》第 9 条规定了机构 A 的保密和配合义务,但第九章规定的平仓拍卖流程未赋予机构 A 任何参与、异议、申诉权,明显不公平。 | 被申请人认为违约处置细则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 (1)《业务规则》第 48 条对永久性违约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形,期限设置考虑了市场各方诉求,未不当限缩清算会员权利;第 58 条明确规定,对于清算业务规则当中条款理解存在歧义的,上海清算所拥有最终解释权。申请人如果对于永久性违约认定的理解存在争议,也应是由上海清算所解释。 (2)删除“获取最优市场价格”。中央对手方机制下违约处置的根本目的,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尽快完成违约处置、减少对冲损失更符合违约处置应有之意。以减少对冲损失为目标,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寻找合理的甚至是最佳市场价格的含义。 违约处置必须具有时效性。如果允许违约清算会员有申诉和异议的权利,将严重导致整个违约处置程序受到妨碍。在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细则及违约处置演练中,并不否认申请人作为违约方的参与。之所以不给申请人异议、申诉的权利,是出于违约处置的目的。 |
在本测试案例中,上海清算所采取的违约处置方式与过程为:
(1)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指南》,就机构A的违约事件,上海清算所成立了违约处置专家组。
(2)截至 2022年9月21日(即上海清算所执行违约措施之日),申请人的美元空头净头寸(所有存续合约的美元现金流之和)为10.8 亿美元,盯市价值为人民币2.63亿元,风险敞口为 1723.03万美元,剩余自有保证金约人民币 1.16 亿元。
(3)上海清算所审核后同意的违约处置专家组的违约处置意见是,从市场上购入名义本金分别为10.8 亿美元的2笔人民币/美元即期交易,以及名义本金为13.6亿美元的5笔人民币/美元掉期交易,以此将申请人的空头头寸归零(即“平仓”)。
(4)上海清算所的对冲目标为:将机构 A 所持有之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压缩比例达到 至少90%,且价差损失不超过机构 A 的剩余保证金资源。
(5)2022年9月21日,根据违约处置专家组在交易策略,上海清算所在违约处置程序中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主体达成2笔买入美元的即期交易(FX Spot)和5笔人民币/美元掉期交易,代机构A平仓:
第一笔人民币/美元即期交易:名义本金5.8亿美元,美元/人民币汇率 6.4606, 成交于2022年9月21日14:02:49;
第二笔人民币/美元即期交易:名义本金5亿美元,美元/人民币汇率 6.4626, 成交于2022年9月21日14:04:40;
5笔人民币/美元掉期交易:远端交易方向与机构A原持有的5笔外汇衍生品合约方向正相反,但总的多头头寸金额(13.6亿美元)未能与原衍生品空头头寸(13.8亿美元)完全匹配。
(6)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做市商撮合报价(ODM)提供的美元兑人民币即期交易即时价格走势图,在违约处置当日14:02 与 14:04 两个时间点上,美元/人民币即期汇率的最优报价分别为 6.4546 与6.4560,与平仓的成交价分别相差 66pips 和 60pips。
(7)2022年9月21日晚20:00,上海清算所在其官网发布待拍卖头寸信息,头寸组合包括机构 A 原有 5 笔外汇衍生品空头头寸及新增 5 笔对冲掉期交易的远端部分。
(8)2022年9月23日12:00拍卖截止,上海清算所选择了最高报价 1.75 亿元成交并公示拍卖结果。
(9)2022年9月23日晚20:30,上海清算所通知机构 A 违约处置结果,并取消其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资格。
(10)本次违约处置共计产生损失人民币 1.01亿元,从机构 A 交纳的初始保证金中扣除。本次违约处置损失,由三部分组成:
损失1:违约处置之前两日(T日和T+1日)的盯市亏损,即机构A原有外汇衍生品头寸于该两日分别产生盯市亏损300万元和400 万元,共计人民币 700 万元;
损失2:风险对冲阶段(T+2日)产生的亏损,即机构A原有头寸及新增对冲交易分别产生的盯市亏损,共计约人民币8537.90万元。
损失3:拍卖阶段(T+3日和T+4日)发生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925.22万元,即:T+3日,机构A原有头寸及新增对冲交易共发生盯市亏损人民币 300 万元;T+4日,因拍卖头寸的成交价低于该头寸的日终盯市价值而产生亏损,在冲抵当日待拍卖头寸的盯市收益后,实际亏损金额约人民币625.22万元。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即“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过程的合理性问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律师也各自陈述了针锋相对的观点。在审理中,法官也先后就双方代理律师陈述中的关键细节,通过发问的形式得到进一步的澄清。
序号 | 争议焦点 | 申请人观点 | 被申请人观点 |
第二个争议焦点: 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过程的合理性问题 | 申请人认为上海清算所的违约处置有4处不合理: (1)对冲交易的名义本金的分割过高,导致没有取得市场最优的价格。 (2)对冲交易选择标准化外汇衍生交易,导致到期日及到期金额不完全匹配,因此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 (3)以1对3的方式对向市场交易对手的询价,次数较少,不合理。 (4)专家组处置方案从决定到实施的间隔时间较长。 | 被申请人认为上海清算所的违约处置合理: (1)专家组将对冲交易的头寸分割分成两笔是合理的。 (2)在当时市场情况下以标准化的外汇衍生交易对冲头寸是合理的。 (3)为了防止信息扩散引起市场价格的波动后可能造成更不利于违约处置,1对3的询价方案是合理的。 (4)上海清算所的决策时长是必要和合理的。 | |
1 | 子焦点 1: 违约处置专家组对两笔即期交易的头寸分割是否合理。 | (1)两笔即期对冲交易的成交价格较当时市场最优的成交价,偏离值分别是60pips和66pips,明显偏大。 (2)本案中的名义本金分割,对应的市场流动性和可选择交易对手较少,变相地减少了市场上的交易对手。 (3)上海清算所进行询价时,是以交易员所在机构的名义去进行询价,对交易员没有人数限制。如果选择多家交易员分拆名义本金,以更小的价格进行询价可能会获得更好的市场流动性。 | (1)头寸分割是否合理,应结合市场当天交易规模、平盘完成时间、成交价格以及信息保密需求等若干因素考虑。 (2)如果拆到小笔的金额,市场的信息的扩散可能是比较大,平盘的时间也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拆成小的价格进行平盘,可能在最初的两个价格上获得了比较优的价格的结果,但市场产生了一定的波动以后,会给未来的拆成小笔的未成交的金额价格和能否成交会都带来一定的风险。 |
2 | 子焦点 2: 违约处置专家组对所有对冲交易执行 1 对 3 询价是否合理。 | 参考 NAFMII 规则中对终止净额结算的交易时建议询四家做市商,申请人认为应向更多的市场主体询价。 即便不参考相关的规则,申请人认为从商业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当两笔询价只获得 1个和2个分别报价时,应该意识到可能报价是不合理的,这时应该调整策略进行多轮的询价。 | 1对3询价首先也是考虑信息扩散对市场的波动影响。如果市场发现中央对手方正在寻求交易多种对冲工具,市场或产生猜测该产品类别违约事件已经发生。 换言之,获得最优价格的同时要考虑风险的平衡。不能排除 1对更多交易方询价,可能获得短期的价格优势,但是由于信息的扩散,市场价格的波动后可能会造成更不利于违约处置的对冲交易方案的实施。 |
3 | 子焦点 3 违约处置专家组的对冲策略与机构 A 原持仓头寸是否合理匹配,是否充分降低了风险敞口,会否导致机构 A损失的扩大。 | (1)对冲交易中的 5 笔掉期交易,远端到期日和原始交易的远期到期日,都有时间上的出入。 (2)除第三笔掉期交易的到期日和金额能够完全匹配上以外,其他的交易时间上都有偏离度。到期日的不匹配,势必会产生相应的损失。 (3)原始交易的远期交易时间并不是标准的,但是本案对冲交易的 5 笔选择的都是标准的产品,申请人认为可以选择非标准化的产品去匹配,以减少因到期日和到期名义本金的差距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 | (1)外汇衍生品是非标化的 合约,受各种市场因素影响,很难找到完全匹配的产品合约。即使找到完全匹配的市场合约,因为市场流动性将可能导致价格的不利。 (2)CCP12《中央对手方违约处置最佳实践》中也对中央对手方的匹配的原则做了阐述或者建议,指出中央对手方在对冲的程度和细节上需要有灵活性,也就是,不能拘泥于一种方式。 (3)鉴于当时的市场情况,只能是在市场情况下尽量找到最合适的匹配。 |
4 | 子焦点 4 对冲交易方案从作出到实施的间隔时间是否过长,是否造成了机构 A 的损失。 | 专家组处置方案在T+2号下午1 时作出,到 2 时才通过了审核,在 2:02 和 2:04才分别进行了两笔即期交易。 申请人认为处置方案从作出到实施当中间隔的时间过长,可能导致方案作出时的市场最优价到实施的时候,已经不是市场的最优价,错过了最好的实施时间段。 | 上海清算所拿到了专家组的对冲策略方案后,内部还要对头寸分割、对冲交易方案等通过系统进行测算,同时上海清算所的风险委员会讨论确定最终判断方案是否可行。 被申请人认为一个小时对于上海清算所最终的决策是必要的时间。 |
四、关于测试案例若干事项的探讨
本次测试案例的审理,已经以上海金融法院认定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规则合法、具体违约处置行为合理而告结束。
由于本测试案例的判决书尚未公布,因此无从知晓审理庭究竟会确认哪些法律原则,以及如何采纳证据、采信事实及推理论证其观点。非常期待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测试案例判决书,以供金融市场各方学术研究和风险管理之参考。
笔者基于个人对审理材料的消化,以及对诸位法官对争议双方、对第三人代表及证人发问重点的理解,认为以下若干事项仍值得探讨:
4.1.1 “违约处置细则”是否“格式条款”的重要性
在本测试案例中,上海清算所制定的“违约处置细则”是否适用《民法典》第496条、497条关于格式条款及格式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至关重要。
若认定“违约处置细则”适用“格式条款”规定,则如果申请人能够进一步证明上海清算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申请人责任、限制或排除申请人主要权利”的行为,就可能产生“违约处置细则”无效,进而产生整个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程序无效、支持申请人要求上海清算所赔偿损失的后果。
而要认定“违约处置细则”不是“格式条款”,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
《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本身不是“格式合同”,而是上海清算所所有清算会员经共同法律行为合意后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
“违约处置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就成为是《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之不可分割的附件。
4.1.2 “违约处置细则”与《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的关系
“违约处置细则”文件是上海清算所完成向清算会员征求意见等程序之后制定并公告的,但其并非是上海清算所与其清算会员在《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之外单独签订的协议。
即使认定《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不是上海清算所与其清算会员之间的双务民商事法律合同,而是上海清算所所有清算会员经共同法律行为合意后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也不能直接得出“违约处置细则”自动成为《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附件的结论,两者间法律效力的衔接需要逻辑缜密的论证:
《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是争议双方都向审理庭提交的证据,证明目的是双方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场外金融衍生品清算关系,但《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本身没有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
《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2 项约定:“若本协议或本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与甲方相关规则不一致,则应以甲方发布并不时修改的甲方相关规则为准”。但不能因此就当然认定“违约处置细则”构成《清算协议》的一部分,只有符合《清算协议》附件形式,且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违约处置细则”,才可以纳入《清算协议》范围;
“违约处置细则”中的《专家组工作章程》,未在签署《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时向机构A披露,也未在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公示,是否对机构A有约束力?
《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没有“永久性违约认定”、“违约处置专家组”等规定,这些机制都是由“违约处置细则”陆续设置的。那么,“违约处置细则”的这些设置,是否构成对《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的重大变更?如果不是,为什么?
如果“违约处置细则”构成对《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的重大变更,那么是否应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第四条规“涉及到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修改的,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定?如果不适用,理由是什么?
在违约处置实施日(2022年9月21日),上海清算所于下午2:00审核通过违约处置专家组策略后,在5分钟之内便通过2笔人民币/美元笔即期交易,从市场主体处购入10.8亿美元(人民币价值约70亿元)。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平台上,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交易是流动性最为活跃的品种。通常在流动性充足且市场稳定的情况下,美元外汇市场单笔交易成交价格与同时段市场最优价的偏离值一般在5pips 到20pips之间。在违约处置实施日的14:02与14:04这两个交易时间点上,美元/人民币即期汇率的最优报价分别为6.4546与6.4560,与上海清算所平仓交易的成交价分别相差66pips 和60pips。显然,违约处置的交易价格,与当时的市场最优报价相比,劣势明显。
2022年9月,中国银行外汇市场美元外汇交易每日成交笔数超过8000笔,当月总成交金额约8000亿美元(5.7万亿人民币)。上海清算所2笔违约处置对冲交易的执行,并未遭遇市场突发情况发生,且当时市场流动性稳定,所以连续两笔约5亿美元的即期交易不会对市场产生明显冲击,价格应不会出现明显波动。
在本测试案例中,申请人认为上海清算所对冲交易中的平仓价格不合理,造成了不必要的扩大损失。
虽然以交易之后的结果带入到交易前去质疑,并不一定合理。但鉴于违约处置全过程都是由上海清算所主导,违约方对于违约处置措施没有反对、申诉、复议等参与权,因此关于平仓价格的合理性,在今后可能成为清算会员与中央对手方之间的主要争议之一。
4.3.1 申请人没有解释说明赔偿请求的计算依据
申请人的请求是:判令被申请人上海清算所赔偿损失人民币4352.67万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4352.67万元为基数,按被申请人上海清算所当前保证金年利率0.27%,自202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上海清算所实际赔偿损失之日止)。
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和审理庭解释其赔偿请求如何计算得出的依据;审理庭也没有就申请人赔偿请求金额的依据主动进行审查。
4.3.2 申请人未就认为违约处理不合理提供证据
在第二个焦点的争议中,申情人认为上海清算所的违约处置措施并不合理,尤其是对外汇即期对冲交易执行价格与市场最优报价产生较大偏差的事实提出强烈质疑。由于此质疑事项与申请人要求赔偿直接相关,可以说是事关重大的核心证据之一。
有所遗憾的是,申请人对此质疑没有提供更加详实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而是停留在对事实部分的追问和主观判断层面。
全国首例金融市场测试案例的重大意义,已无需更多溢美。
上海金融法院首创的案例测试机制,拓展了新时代金融司法的服务保障功能,形成契合金融市场监管沙盒治理和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理念的中国式金融纠纷解决新路径。
我们期待着更多的金融市场测试案例,进一步将金融市场前沿重大的法律问题条分缕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清晰的法律和监管规则。
1(2022)沪74测试1号材料列表http://www.shjrfy.gov.cn/jrfy/gweb/jrscalcsjz/cllb/alcsjz_cllb1.jsp?pa=aaWQ9NzE3MgPdcssPdcssz
随着2021年雪球产品的爆火,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从一个小众业务变成资管机构的热门产品创新方向。但2022年不少雪球产品敲入,又让市场意识到场外衍生品的风险,场外衍生品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短,专业化程度高,业务透明度低,其他资管机构在与券商合作此类业务时,是存在理解困难,甚至理解偏差的。这种误解甚至进一步蔓延至投资者,导致销售合规上屡屡出现瑕疵。
如何在动荡的市场把握机遇、打开衍生品业务这片“星辰大海”?
法询第五期《21天衍生品业务全体系训练营》训练营将于2023年3月16日至4月4日举办,带您从八大专题打通衍生品业务难题:
专题一:证券公司的场外衍生品业务 专题二:衍生品市场及对冲工具 专题三:监管合规 专题四:外汇衍生品案例实操及风险管理 专题五:股指衍生品与产品策略梳理 专题六:国债期货的套期保值及套利交易 专题七:雪球类产品的合规及风险管理要点 专题八:衍生品风险管理、结构性产品、主协议
八大模块
1600+分钟,跟着节奏打卡学习
学习服务
讲师答疑+社群交流+助教督学+结营测试
结业奖励
结业证书、VIP卡、经典资料等等
开营:3月16日-4月5日
长按识别二维码报名锁定优惠
训练营结束后,课程不限次回放
课程大纲
< 向上滑查看课纲图片 >
法询讲师团
吴老师
现任某券商产品合规负责人,近10年券商从业经验,5年衍生品合规经验。擅长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发行、销售、对冲交易等全环节的风险管控。
陈老师
从1996年至今,已有近25年的金融市场相关从业经验,对于外汇衍生品、债券业务、同业间拆存款的操作非常有经验,也对利汇率变化以及资金管理策略有着独特的见解。
贺老师
CFA持证人,在银行业持续从业十余年,始终聚焦于企业国际业务研究与拓展。曾任职于国有大型跨国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现为某银行交易银行部国际业务推广负责人,专注贸易融资、外汇衍生品、汇率风险管理、境外结构性融资等领域,在上述领域具有丰富业务经验。
李老师
具有15年以上中外资银行法律合规管理经验,任期内未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参与数家外资银行转职,擅于构建并优化银行法律合规体系和机制,提高法律合规风险等级的主动识别、分析和预警功能。同时,为银行业业务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合规支持。作为多家银行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衍生品委员会、信贷风险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对金融整体风险有较好把控。
律师,并获国际监管合规证书;获银行协会颁发金融合规管理专家证书。
限时早鸟价999元(课程原价1299元)
早鸟价优惠截至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