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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银保监会12号文!

日期: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收集编辑:牛金津

原创声明:本文延伸阅读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 专栏作者 牛金津,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刚刚,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12号)。

以下为新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1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落实情况,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

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

二、及时确定企业名单

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三、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

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可寻求异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协助,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联合授信。对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各银保监局、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加强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四、加强联合风险防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五、压实牵头银行责任

牵头银行应当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

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牵头银行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改选工作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牵头银行确定前,原牵头银行仍需继续履行职责。

六、强化履职问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

七、深化银企合作

探索建立银企双方信息验证机制,由企业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其各类发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与自身融资情况进行比对核验。

应当引导企业扭转“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的认识,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配合。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联合授信委员会开展工作,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网站发布并及时更新参与联合授信的企业名单。

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联合授信成员单位协议示范文本、成员单位与授信企业框架协议示范文本;组织行业专家研究联合授信额度测算问题,出台联合授信额度测算参考公式或指引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加强信息采集、报送管理,完善联合授信企业融资台账制度,动态更新企业融资信息,及时供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查询,保障联合授信机制高标准高效率运行。

对于关联关系复杂、异地授信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集团,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推动联合授信工作。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联合授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省级银行业协会自主开发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参与信息系统开发建设。

九、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

在《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发布前已成立且目前仍存续,但不符合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有关组建标准的债委会,以及经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债委会,若符合联合授信委员会组建标准,可转为联合授信委员会。当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对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债委会,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

十、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若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将有关信息通报成员单位,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资产,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十一、加大政策宣传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做好联合授信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反映困难问题,推广良好经验和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向企业解读联合授信政策,争取企业的理解与配合。

十二、规范信息报送

各银保监局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商当地银行业协会重新确定企业名单。各省级银行业协会将企业名单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收集汇总后报送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银保监局应当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联合授信开展情况上报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延伸阅读:



联合授信与债委会、银团贷款的关系

近年来,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相继推出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机制及债委会工作规程等监管规定,分别对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及债委会三种机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简单地说,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银团贷款则是指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债委会与银团贷款、联合授信这三种机制之间既有关联之处,又存在重大差异。

1.三者的关联性

无论是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及债委会机制,均是规范银行授信行为、降低授信集中度、防控授信风险的制度安排,均是推动金融机构相互协作共同防控信用风险的工作机制。三者的关联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风险管理目标的趋同性

为防范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的非理性授信行为,三种机制均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

  • 联合授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的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 银团贷款。根据2011年8月原银监会修订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对于“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2015年8月,原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银团贷款”,分别从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分散信贷风险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加大银团贷款供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债委会。债委会机制要求各成员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

2)互相协同相互转化的关系

三种机制间可以相互转化、相互协同。例如,在联合授信机制下,当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在债委会机制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有正常的资金需求时,债委会可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

2.三者的差异

1)目的和功能差异

联合授信是降低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一项制度安排,其主要目的增进银行机构之间授信信息的共享,推动银行同业合作,并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客户的过度融资行为。

银团贷款的目的主要是加强银行间信贷业务合作,实现银行间信贷资源的共享,促进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散信贷风险。


债委会机制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以看出,三者的目的和功能有一定差异:

  • 银团贷款机制侧重对银行间联合贷款进行规范和推动;

  • 债委会机制侧重推动银行联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 联合授信机制则主要是防止银行对同一企业过度授信。

2)风控适用阶段不同

银团贷款、债委会、联合授信均是金融机构相互协同、共同控制信用风险的工作机制,但在风险管理或处理的流程上看,它们分别处在风险管理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风险管理目的。

  • 首先,银团贷款、联合授信机制立足关口前移,通过建立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等机制,规范银行对企业的融资授信行为。但两者对银行参与机制的规定有差异,银团贷款是银行的主动融资授信行为,各参贷行是否参与贷款银团,都是基于自身风险偏好的考虑,其他银行也可以在贷款银团之外单独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监管对此无特别强制性规定。但联合授信机制则不然,对已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借款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成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后,方可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 其次,与银团贷款、联合授信事前、事中控制风险不同,债委会机制主要针对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的企业,组织相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成立(金融)债委会联合开展债务重组等风险处置工作,侧重授信后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处置化解,并且监管部门对债权银行加入债委会提出了统一要求。另外,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做好工作衔接。

总体来看,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债委会机制互为协同、互为补充,构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共同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

3)银企关系存在差异

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债委会三项机制中,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及法律地位存在一定差异。

  • 银团贷款机制中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最为紧密。银团贷款合同由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银团贷款中,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等均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力较强。

  • 联合授信机制中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次之。联合授信机制下,各家银行主要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协商确定对企业的联合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在企业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但是,上述机制安排并不构成各联合授信银行对企业的具有约束力的贷款安排或承诺,也不涉及银行间对企业授信或贷款份额的安排,联合授信银行与企业之间并不必然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 债委会机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较为松散。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的三家以上债权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债委会仅仅对成员机构的行为具有一定约束力,但一般不会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课程大纲

资本新规总体框架和变化。部分问答(法询独家)

 (孙海波院长亲临讲授3月11日 16:30-18:00)

1、银行自营投资同SPV,授权基础法和穿透法及影响;

2、回购风险权重变化;

3、ABS投资风险权重变化及影响

4、授权基础法是否可以采纳季报披露

5、债务人为核心的资本计提思维逻辑,降低抵押品

6、合格风险缓释品仍然较少

7、金融同业受挤压,但动态调整会降低影响

8、房地产的风险权重变化;


主题二: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及资产配置

(3月11日9:00-12:00,13:30-16:30)

一.银行负债流动性管理及资产配置的基本要素与框架

1、资产、资金、资本主要项目及其联系

      三性统一;

      互相牵制;

二. 银行流动性管理

1. 资金管理模式与架构

1.1大小司库;

1.2资金差额管理模式;

     FTP;

2.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具与手段

2.1规模与计划管理;

2.2指标管理;

2.3不同期限流动性管理;

三. 银行负债组合管理

 1. 存款市场.

     1.1一般存款,不同的条线

1.2主动负债

1.3存款成本

2. 流动性环境及短期利率变化

2.1货币市场环境;

2.2短期利率

3. 同业负债

3.1拆借与回购;

3.2同业存单;

3.3同业存款;

4. 金融债发行

4.1规模;

4.2利率;

5. 央行借款

5.1OMO;

5.2MLF;

5.3再贷款;

四. 银行资本管理

1. 银行资本管理主要策略

1.1分子策略

1.2分母策略

2. 银行资本的三个层次及其对应工具

2.1核心一级

2.2其他一级

2.3二级

3. 各层次对应工具

3.1权益融资

3.2永续债与优先股

3.3二级资本债

4. 中小银行专项债

五. 银行资产配置

1. 核心资产业务:信贷

1.1条线;

1.2节奏;

1.3收益率变化;

1.4调剂工具;

2. 资金类业务

2.1短期资金运作:短期利率债、NCD等

2.2货币基金

3.债券投资

3.1国债、政金债

3.2地方债

3.3金融债权-银行一般债及资本工具

3.4信用债及其他资产

4. 债券基金:

4.1摊余成本债基;

4.2净值债基

5.波动降低与理财赎回冲击


主题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利率汇率风险管理

(3月12日9:00-12:00)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

1.流动性管理体系先进经验分享

2.流动性管理体系介绍及年度流动性管理策略

 2.1流动性管理组织体系、制度体系

 2.2流动性管理策略体系

 2.3流动性日常管理体系

 2.4流动性压力及应急管理体系

3.流动性支持合作细则

 3.1流动性支持合作框架

 3.2具体流动性互助机制

二、利率汇率风险管理

1.利率风险管理目标及方法

2.利率风险管理的行为模拟

3.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历史演进

4.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定义与计量

5.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管理架构

6.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新规解读

7.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报表要点分析

8.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的划分原则、划分标准、划分流程

9.银行汇率风险的识别

10.汇率风险的管理及对冲


主题四:商业银行经济增加值(EVA)实践与应用

(3月12日13:30-16:30)

一、经济增加值的基本理论、背景、意义

二、经济增加值(EVA)的计量

(一)FTP营收

(二)运营成本

1、运营成本的划分和计量

2、成本分摊原理和分摊动因

3、全成本分摊体系的建立

(三)风险成本

1、信用风险拨备计提发展

2、I9预期损失模型计量

(四)经济资本成本

1、账面资本、经济资本、监管资本

2、经济资本的计量和配置

(五)税务成本

1、税务成本构成

2、实际计量与应用

三、经济增加值(EVA)实践与应用

1、综合计量

2、强化价值导向

3、产品后评估

4、提高综合定价能力

5、科学实施客户分层

6、支持战略决策

7、盈亏平衡测算

8、驱动因子分析

四、预算与绩效考核

(一)预算制定

(二)绩效考核方案设计

(三)绩效考核实践与应用

1、FTP考核方案设计

2、EVA考核方案设计

讲师介绍

A老师

业界资深专家,具备10余年银行实务管理及研究经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及利率定价管理、金融市场及债券投资业务、资产负债经营等领域有着深刻的理论与实践认识。此外还曾担任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员培训讲师、多家省联社特邀嘉宾等。


B老师

曾先后供职于外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研究、资产负债及金融市场相关部门,具备丰富的理论、实践管理及操作经验。多次发表资产负债、利率定价、风险管理等相关文章及受邀讲授相关课程。


C老师

曾就职于五大行,现任某民营银行,擅长:资产负债管理、FTP定价、流动性管理、资本管理、经济增加值(EVA)考核与管理等


D老师

孙海波 上海法询金融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培训形式及费用

时间(上海站):2023年3月11日-12日

时间(广州站):2023年4月15日-16日

费用:3800元/人 

(包含培训费、场地费、午餐、教材费用)

(发票课开具咨询费、会务费、培训费)

3人及以上团购参课,每人立减¥200元

参会福利:

参会学员名录 ;同业交流;八折办理高级会员权限

详情添加小助手报名(1992158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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