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因微信对公众号推荐顺序改版,不对公众号进行星标的话,亲爱的读者可能很久都收不到债券民工的更新推送,文章封面也看不看到。所以,重要的话提示三遍:星标、星标、星标! 根据券商中国于2023年3月19日的报道信息,监管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证券公司在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低价承销”、“利率违规承诺”、“向发行人支付保证金”等多个问题。实际上,信用债券“低价承销费”等问题是一个存在了很久的问题, 证券业协会和交易商协会均已经出台了多个监管规则,但是却依然屡禁不止,经常可以在网络上看到各种“低价承销费”的相关新闻报道。比如某股份制银行公告的金融债券承销费信息,最低报价为千万分之4.6,绝对属于承销费中的地板价了。 信用债券市场之所以出现低价承销费竞争,最主要的原因是作为信用债券主承销商可以通过低价竞争取得的综合收益远大于业务成本。 债券承销规模是主承销商债券承销排名的重要指标,在同一个项目付出的成本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自然想要较大的发行规模。信用债券的承销排名靠前,自然可以在其他非强势发行人项目竞标上获取明显优势,从而拓展更多的项目。所以为了争取获得优质的信用债券项目尤其是央企债券项目,债券主承销商很可能会主动降低承销费率,以此来争取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优质的债券发行人的胃口越来越大,对于承销费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使得债券承销费率越来越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在信用债券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债券主承销商在大型企业尤其是央企和金融企业的债券投标中,实际上是处于弱势角色。对债券主承销商来讲,承销债券无非是获取承销费和承销规模,可是这两个指标又是债券主承销商无法自主确定的。每次大型企业的债券招标的公告中,其实已经把费率限制在了地板上,要么不做,要么低费率,已经变成了一个实际的潜规则。
证券业协会和交易商协会规范主承销商的承销费报价情况,能够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只不过,这个业务规范对大型国企、央企和金融企业没有明确的约束力,债券主承销商很难有实际的议价能力,为了争取债券承销规模,在债券实践中可能很难完全避免自身和竞争对手的低承销费竞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