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紧张,透支信用卡或申请线上贷款;期待高额收益,投入理财产品市场……在金融消费日趋火热的当下,如何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金融消费者最关心关注的话题之一。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环翠区法院携手中国银行威海分行共同开展以“权利 责任 风险”为主题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普法、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大家快速甄别消费过程中那些“坑”。
“要审慎使用信用卡,谨慎保管个人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盗刷损失。”
“在选择新类型金融消费业务时,应在开通和使用前详细了解业务特点和业务流程,明晰相应的交易规则和交易风险。”
“要警惕各类‘无风险高收益’‘保本保收益’等金融产品宣介。”
……
干警们根据实践中极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对现场群众进行风险提醒,同时还围绕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如“当贷款合同载明的名义利率与按月等额本息等方式还款的实际利率不一致该怎么办?”“逾期还款有什么法律后果?”等进行释法,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念,提高金融消费风险防范意识。
活动现场,干警们还结合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八项权利”,告知群众在纠纷发生时应如何正确维权,警惕“非法维权代理”。
既然说到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那这八项权利到底是什么呢?
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又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向该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的tips
在面对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个人防范意识,少一些投机心理,避免盲目投资、跟风理财,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审慎签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