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备受市场关注。今年浙江省两会期间,《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1月31日上午,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主要内容。
《浙商》记者注意到,过去政府部门对重点企业的服务较充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多是自主萌发、自主生长。一位中小企业主的声音很有代表性:“现在很多(政策)执行层面更倾向于大企业,很多政策都有‘投资达到多少’‘税额达到多少’的门槛,初创企业和小企业常常享受不到。”
这部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促进条例,让我们看到政府更加重视对中小微企业的早期扶持与引导——方向上,引导中小微企业走创新驱动、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方式上,强调“大带小”,推动大中小微企业合作,同时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支持市场开拓,强化服务保障和权益维护。
我们看到,浙江的大中小微企业生态,犹如一座森林,既有参天巨树,也有中等高度树木,还有大片灌木和繁茂草地。浙江今日引以为傲的众多千亿规模企业,几十年前也是中小微企业;未来更多的优秀企业也将从今日的中小微企业成长而来。
唯有所有草木形成梯度奋力向上,才有森林生生不息。
如何从纸面落到实际?
《浙商》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这份条例中有的条款是原则性的,有的是强制性的,应该怎么把握执行,确保法规能从纸面落到实际?
省经信厅副厅长岳阳答:条例的相关条款相对比较原则性,需要进一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经信部门作为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有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下一步我们将协调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主要有几项措施:
一是要精心组织宣贯活动,扩大《条例》的知晓面和惠及面。
二是加紧推进任务分工落实,谋划制定条例的分工责任方案,将一些重点条款分工分解到省级相关部门,列出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年度重点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督促抓好落实。
三是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我们将每年列出中小微企业条例10项左右的重点条款,来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今年重点要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服务券制度等方面进行突破。
四是协调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我们将推动各地将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列入今年监督安排,适时通报条例的实施情况。
加了“微”字,有何深意?
浙江早在2006年就出台《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这次在条例名称中增加了一个“微”字,是出于什么考虑?同时,条例在“助小扶微”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尹林:浙江的企业中,微型企业占比近85%。基于这一占比情况,也因为微型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这次立法的浙江特色之一,就是在法规名称中写进了“微”字,以更好地彰显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鲜明导向。
《条例》在具体内容当中也有很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规定。比如,浙江是一个土地资源小省,同时也是经济大省,用仅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1%的土地面积贡献了6.36%的GDP。在这样的土地资源条件下,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缺配套、缺要素、缺空间、缺服务等问题相对突出。
近年来,浙江积极探索,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据统计,至2022年12月底,浙江已建成小微企业园1354个。为更好地发挥小微企业园作用,《条例》明确小微企业园的准公共属性,强化其在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成、治理集中等方面的功能,使之成为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化发展的重要承载地。
又比如,为了扶持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创业的成功率,《条例》规定,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为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管理诊断、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创业辅导。
再比如,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制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逐步扩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并将普惠金融创新及实施成效作为对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此外,《条例》还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面,针对小微企业作了专门具体的扶持规定。这些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助小扶微”的精神,为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不想、不敢、不会,怎么办?
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这是一个共性难题。目前浙江省这一方面工作情况如何,下一步推进重点是什么?
岳阳:当前,中小微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当中确实存在着不想转、不敢转、不会转等问题。近几年,我们在新昌轴承、兰溪纺织、江山木门、永康五金等行业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轻量化、低成本、见效快、易推广的“学样仿样”推广法。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贯彻落实《条例》,按照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重点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百亿元以上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覆盖目标,加快实现全省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的全面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