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由新疆监管局、塔城监管分局、哈密监管分局、昌吉监管分局作出的共70份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对象为保险公司、银行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公布的70份行政处罚信息中,49个当事人被处以警告、2个当事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共计罚款人民币715.7万元。
此次行政处罚事由包括:
银行:
一、“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
二、违反程序发放贷款、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
三、贷后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后挪用。
四、向首付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垫付的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五、贷后管理流于形式,贷款回流至借款人控股公司账户;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
六、资金受托支付管理存在明显缺陷;违规发放房地产社团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
七、农户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
八、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
九、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保险公司:
一、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二、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不真实;销售人员管理不到位。
四、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五、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六、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实际履职。
七、农业保险业务虚假承保,虚假理赔。
八、虚列农业保险防预费用于其他用途。
九、未严格审核代理人学历证书,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注销手续。
十一、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
十二、虚增赔款。
十三、虚列协保员工作经费。
十四、虚挂代理人业务套取手续费。
十五、编制虚假理赔档案。
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如下: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
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
哈密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
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