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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多家银行保险机构被罚 涉及挪用贷款资金、虚假列支费用等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由新疆监管局、塔城监管分局、哈密监管分局、昌吉监管分局作出的共70份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对象为保险公司、银行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公布的70份行政处罚信息中,49个当事人被处以警告、2个当事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共计罚款人民币715.7万元。

  此次行政处罚事由包括:

  银行:

  一、“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

  二、违反程序发放贷款、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

  三、贷后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后挪用。

  四、向首付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垫付的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五、贷后管理流于形式,贷款回流至借款人控股公司账户;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

  六、资金受托支付管理存在明显缺陷;违规发放房地产社团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

  七、农户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

  八、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

  九、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保险公司:

  一、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二、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不真实;销售人员管理不到位。

  四、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五、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六、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实际履职。

  七、农业保险业务虚假承保,虚假理赔。

  八、虚列农业保险防预费用于其他用途。

  九、未严格审核代理人学历证书,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注销手续。

  十一、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

  十二、虚增赔款。

  十三、虚列协保员工作经费。

  十四、虚挂代理人业务套取手续费。

  十五、编制虚假理赔档案。

  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如下: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

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

哈密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

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图片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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