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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规模来看,截至2023年4月21日,存量企业债规模20988亿元。近五年来,企业债的规模处于不断压缩的过程中,占信用债的比重也呈现逐年下滑的态势。从用途来看,由于企业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因而期限相对较长,主要集中在5-10年。从评级来看,存量企业债主要集中在AAA及AA主体,企业债隐含评级主要集中在AA(2)、AA+和AA。
从企业债的发行和偿还来看,自2021Q3以来,企业债发行规模较往年同期下滑较为明显,或与企业债发行的监管趋势变化有关。从净融资情况来看,2019年至今,企业债的净融资持续为负。
从城投平台企业债的募集用途来看,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期限相对较长。而用于偿还债务的比例很小,企业债本就多对应项目,有明确的现金流入,待进入分期还本阶段便逐步偿还本金。
企业债监管政策如何变迁?
2013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出台多份文件对企业债发行审核工作进行调整优化,以更好地支持项目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包括对企业债发行进行松绑,还提出了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精简申报材料、规范发债条件,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等要求。
2023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核职责由国家发改委划入证监会。2023年4月23日,证监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移交的34个企业债券项目依法履行了注册程序,同意核发注册批文。首批企业债券发行拟募集资金合计542亿元。
在推进债券市场的统一发展上,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已共同推出了深化改革发展、统一市场规则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建立了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了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此次职责划转,进一步理顺了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也顺应了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顶层设计。
企业债的未来如何演绎?
无论是过渡期内还是过渡期后,对于存量企业债的偿还而言,大逻辑并没有变化,毕竟对应项目,有对应的现金流入会分期偿付本金。
对于未来发行的企业债而言,由于发改委此前对于企业债的发行审核更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债券提供“信用背书”,企业债的违约率也相对较低。此外,还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属地管理优势,通过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做好区域内企业债券监管工作,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风险。
在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由国家发改委划入证监会后,过渡期将“参照公司债券做好企业债券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和风险防控相关工作”。后续还需进一步关注证监会对企业债发行审核安排条款的细化,包括企业债的发行门槛、企业资质等审核标准、企业债与项目挂钩的属性等方面,以及往后企业债在获得地方政府协调资源力度是否会出现变化,虽然仍需考虑存量和增量的并存和统一管理,但总体影响或可控。
风险提示:城投口径偏差;政策变动风险
202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企业债未来的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而近日,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对此,有哪些结构性影响,企业债的未来如何演绎?
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对企业债券开始实行法制化的集中管理。此后,企业债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1999年,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突破420亿元,创90年代的新高。
1999年12月,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正式由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前身)负责,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参与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工作。202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划入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截至2023年4月21日,存量企业债规模20988亿元。近五年来,企业债的规模处于不断压缩偿还的过程中(发行规模总体有限,之前的发行进入逐步分期还本阶段),占信用债的比重也呈现逐年下滑的态势。
从存量企业债的发行期限来看,发行期限大多集中于5-10年,占比达71%,其次是10年以上,占存量企业债的23%,而发行期限在3-5年的企业债相对少,仅占6%,主要因企业债募集的资金大多用于项目建设,而项目建设的周期往往较长,因此存量企业债的发行期限以5年以上为主。
从存量企业债的发行主体来看,存量企业债主要分布于AAA及AA主体,AAA主体的存量企业债占比达43%,高等级占比最高,其次是AA、AA+主体,占比分别为33%、20%,其余评级主体的存量企业债规模较小。
从隐含评级来看,存量企业债主要集中在AA(2)、AA+和AA,占比分别为27、17%和17%。此外,AAA、AA-主体也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债。
从企业债的发行和偿还来看,自2021Q3以来,企业债发行规模较往年同期下滑较为明显,或与企业债发行的监管趋势变化有关。
从净融资情况来看,2019年至今,企业债的净融资持续为负,分季度来看,除2021Q3企业债的净融资为正之外,其余时间段企业债净融资均为负,因而近年来企业债的存量规模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压缩。
从城投平台企业债的募集用途来看,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期限相对较长。其中,用于项目建设及其他混合用途的资金占比基本超一半,维持在60%左右的中枢水平;其次是补充营运资金,自去年年末以来,该项用途的资金占比略有提升。
而用于偿还债务的比例很小,企业债多带有配套项目,有明确的现金流入,待进入分期还本阶段便逐步偿还本金。
总体来看,近年来,企业债的发行规模已经在下降区间,分期还本之下,净融资持续为负,存量企业债规模压缩较为明显。
此次发行审核监管调整,对于存量和增量部分影响几何?我们进一步观察政策。
2013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出台多份文件对企业债发行审核工作进行调整优化,以更好地支持项目建设,服务实体经济:
2013年5月,发改委发文改进企业债发行审核工作,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以达到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的目的。
2015年5月以来,发改委陆续发布多份文件对企业债发行进行松绑,包括项目资本金要求、政府负债水平、企业负债水平、债券余额占GDP比重等多个指标,对于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取消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此外,还提出了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精简申报材料、规范发债条件,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等要求。
进入201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申报发改委企业债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即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并且募投项目若有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
此外,2018年末的1806号文,则进一步强调了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的相关内容。
2020年3月,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并强调落实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级转报环节。”
2023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核职责由国家发改委划入证监会,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2023年4月21日,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发文对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进行安排,明确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发行承销、登记托管等安排保持不变。
同时,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等工作有序进行衔接,证监会履行企业债券发行注册职责,已受理未注册的企业债券申请,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2023年4月23日,证监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移交的34个企业债券项目依法履行了注册程序,同意核发注册批文。首批企业债券发行拟募集资金合计542亿元。从所投产业领域来看,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产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安置房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5G智慧城市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方向。
从债券品种来看,以一般企业债为主,还包括7只优质企业债券、4只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2只绿色债券、2只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各1只和淄博财金控股集团发行的1只基金债,仍以项目建设投资用途为主,而从补充营运资金的占比来看,不同债券之间差异较大,占比最低为0%,最高为50%。
从发行主体来看,均为国有企业,以城投平台为主。
近年来,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已共同推出了深化改革发展、统一市场规则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建立了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了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此次职责划转,进一步理顺了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也顺应了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顶层设计。
思路很清晰,统一大监管脉络,并且从近期证监会对发改委移交的34个项目的审批来看,仍延续企业债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的大方向,后续变化或还需观察过渡期后证监会政策进一步细化。
1、对存量企业债有何影响?
从企业债到期的情况来看,自2023年4月21日起的半年内,有822亿元的企业债到期,到期+回售的规模为1306亿元,2023年剩余的到期规模为439亿元,到期+回售规模为825亿元。
对于过渡期内到期的企业债,根据《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过渡期的半年内,为确保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企业债的整体流程未发生较大变动。
对于过渡期后到期的企业债,参考以往企业债的偿还方式,由于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因而债券期限较长,大多会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如:“在债券存续期第N年至第M年,发行人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xx%、xx%、xx%...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对这部分企业债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或将参照原来的流程和有关要求继续推进。
无论是过渡期内还是过渡期后,对于存量企业债的偿还而言,大逻辑并没有变化,毕竟对应项目,有对应的现金流入会分期偿付本金。
2、对于未来发行的企业债有何影响?
相较于公司债而言,发改委此前对于企业债的发行审核更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债券提供“信用背书”,企业债的违约率也相对较低。不仅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对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及发债主体的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等也有一定的要求。此外,在企业债的发行审核中,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属地管理优势,通过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做好区域内企业债券监管工作,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风险。
在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由国家发改委划入证监会后,这种发改委监管所带来的隐性担保优势是否将会有所变化?
4月2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中初步提到,过渡期将“参照公司债券做好企业债券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和风险防控相关工作”。当前过渡期内并未有太大变化。
后续还需进一步关注证监会对企业债发行审核安排条款的细化,包括企业债的发行门槛、企业资质等审核标准、企业债与项目挂钩的属性等方面,以及往后企业债在获得地方政府协调资源力度是否会出现变化,虽然仍需考虑存量和增量的并存和统一管理,但总体影响或可控。
1、城投口径偏差。本文所采用的城投口径系非传统产业类的广义城投口径,较传统意义上的城投,口径更为广泛。
2、政策变动风险。关于债券市场、企业债监管、城投监管的相关政策出现超预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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