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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博汇股份被警示:财报不准确、重大诉讼信披不及时

日期: 来源:中新经纬收集编辑: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2月4日电 4日,宁波证监局网站披露了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汇股份”)、金碧华、王律、尤丹红、项美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宁波证监局网站

  经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2年博汇股份将原料出售给第三方,在客户对原料进行加工后由子公司博汇化工品销售有限公司购回进行生产,上述销售与采购公司均独立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未做抵销处理,直至2022年年报审计时才对上述业务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2023年8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年同期数)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93亿元、2.94亿元、4.98亿元。公司上述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博汇股份因合同纠纷等事项涉及多起诉讼,累计涉诉金额0.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2%,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宁波证监局指出,金碧华作为博汇股份董事长,王律作为博汇股份总经理,尤丹红作为博汇股份董事会秘书,项美娇作为博汇股份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博汇股份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博汇股份一家专注于特种油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现代化生产型企业。

  业绩方面,博汇股份2023年第三季度实现营收7.93亿元,同比下降19.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30.2万元,同比下降46.48%。

  股价方面,截至发稿,博汇股份跌0.86%报10.42元/股,年内累跌21.05%,总市值26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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