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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 本指南旨在为有意根据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下称「高才通计划」)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2. 高才通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来港探索机遇。这些高端人才包括高收入人士和世界顶尖大学的毕业生。
3. 高才通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和越南的国民。
二、申请资格
3. 有意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前来香港特区的人士,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香港特区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详见下文第19段),便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可以选择按下文第 4(a)至(c)段所列其中一个类别而提出高才通计划的申请:
(a) 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达港币 250 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人士(A类申请);
(b) 获全球百强大学颁授学士学位、并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累积至少三年工作经验 的人士(B类申请);或
(c) 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 ,获全球百强大学2颁授学士学位、但工作经验4少于三年的人士(C类申请);这类申请受年度配额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类申请并不适用于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的非本地学生。
4. 任何上文第4段所述类别人士根据高才通计划提出前来香港特区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以及
(b) 有年度配额可供分配(只适用于C类申请人)。
5.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每名申请人根据高才通计划只可获批此项「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6.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的申请资格及一般的入境规定(详见下文第19段),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前来香港特区就业:
(a)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b)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三、申请办法
递交申请
7. 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签证/进入许可前来香港特区的人士及其随行受养人,须透过以下列连结在指定的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在网上递交申请:
www.gov.hk/tc/nonresidents/visarequire/visasentrypermits/applyttps.htm 。
至于个别非随行受养人其后如欲以受养人身份来港,有关申请办法请参阅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网页:
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residence_as_dependant.html 。
高才通计划网上申请
证明文件
8. 请参阅本指南的核对清单。
四、所需旅行证件
内地居民
9.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内地有关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打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10. 假如申请人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电子签证」(只适用于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国籍人士: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非内地居民
11.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申请人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打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五、逗留条件
12.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的期间可在香港特区自由从事或转换工作,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而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
六、延长逗留期限
13.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经网上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已获得聘用,而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或由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的人士担任,以及该职位的薪酬福利条件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以 3-3 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14.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提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如符合第14段所载的准则及以下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a) 申请人已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不少于两年;及
(b)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成功申请人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七、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15. 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高才通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详见第19段)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c)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香港特区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16.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 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b)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17.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八、其他资料
18.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定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如欲取得最新信息,请浏览入境处网页 www.immd.gov.hk 。
回港居留
19.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居留权
20.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缴付费用
21. 申请获批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缴费灵」或「转数快」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签证」。
审批时间
22. 根据高才通计划递交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假如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申请。
23.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警告
24.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免责声明
25. 本指南内的资料只供参考。香港特区政府入境处不会对任何因本指南所载资料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损害负责。入境处保留在任何时间删去、暂时撤销或修订本指南内任何资料的权利,并可行使绝对酌情权,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入境处并保留权利可不时更改上述安排的有关资格准则及其内容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查询
26.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可透过查询热线(852) 2824 6111、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向入境处查询,或浏览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 。
九、网上申请时须上载的文件的核对清单
(A) 申请人在申请入境时须上载的文件
(B) 根据高才通计划随同申请人来港的每名受养人须上载的文件
(C) 申请人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须上载的文件
(D) 聘用公司须上载的文件(适用于首次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或涉及转换工作的非首次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或僱主在紧接递交此申请前的24个月内有一名非本地僱员曾成功获批予就业或培训签证/进入许可,无须提交有关文件。
重要须知
1.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