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的提醒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医疗市场秩序,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市卫生健康委现就规范全市医疗广告行为提醒如下:
1.全市各新闻机构、新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网络平台、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违法违规风险。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撤除不合规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的身份应当真实、有效,经营资质齐全。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和发布医疗广告。
4.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5.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6.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广告成本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该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8.医疗广告中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9.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10.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1.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12.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1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增强广告审查的自觉自律意识,依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对于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罚;对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受到处罚的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欢迎广大市民、消费者通过拨打0633-8816021、0633-8816189等途径举报、投诉违法违规医疗广告。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来源:日照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