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证明中大数据相关关系的局限作用论
作者:黄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
来源:《清华法学》2023年第2期。
本文导读
依托大数据相关关系获取的知识增量,得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个世界。”刑事司法证明常面临证据短缺,从而导致事实证成的信息不足。大数据相关关系呈现的知识增量能否同刑事司法证明相结合有待探讨。然而,现有“大数据证据”论,多关注大数据处理海量混杂数据并从中获取固有信息的工具价值,鲜少对大数据产生知识增量的应用价值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已有大数据证明论,虽提及大数据相关关系,但大多是将相关关系取代因果关系的论断,直接迁移至司法证明场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意图对大数据相关关系能否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等具体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本文在现有研究倾向主张技术必然引发法律实践大变革的“技术乐观主义”,与以刑事证据理论及制度迎合技术革新的“技术中心论”基础上,兼采“技术现实主义”,即承认技术具有变革性,但并非乌托邦,并反对“把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复杂关系简单化。”
本文的主线观点是:大数据相关关系可能以类似于一般经验知识或者意见证据的样态介入刑事司法证明。然而,当作为一般经验知识时,英美道德约束与我国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机制均无法发挥原有约束作用,不仅如此,将大数据相关关系用作一般经验知识还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难题与道德忧虑;而当被用作意见证据时,其科学可靠性不能被完全评估。因此,大数据相关关系尚不能被用作司法证明中作为证据外要素的一般经验知识,当被用作意见证据时,实为新兴技术证据的采纳问题。可借鉴英美有限可采性规则,基于特定证明目的,采纳以意见证据样态呈现的大数据相关关系。
本文的隐藏观点是:当探讨新兴技术驱动下传统司法技艺变革问题时,在秉持创新主导的“向前看”思维时,可兼采回归已有理论及制度的“向后看”思维。通常,“向前看的现实驱动力阻止了我们向后看,而向后看却能明确我们未来的方向。”
目 次
摘要:大数据相关关系形成于归纳逻辑,且经由心理建构的本质,与作为司法证明证据外元素的一般经验知识相类似。但是,意图控制一般经验知识选择及适用的英美道德约束机制抑或我国释法说理公开机制,在面对算法参与产生的大数据相关关系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不仅如此,意图使大数据相关关系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发挥逻辑黏合作用的构想,还面临难以逾越的技术难题与道德忧虑。而当大数据相关关系以意见证据样态出现时,无论是基于英美科学证据制度还是我国“准鉴定意见”的证据定位,均需对其科学可靠性进行重点审查。然而,以实证检验为核心,加之同行评议的标准体系,尚不能充分评估大数据算法分析的科学可靠性。可参考英美证据有限可采性规则及我国类似实践,仅出于特定证明目的,使用以意见证据形式呈现的大数据相关关系。现阶段,大数据相关关系仅能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发挥局限作用。
关键词:大数据相关关系 刑事司法证明 一般经验知识 意见证据 有限可采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大数据相关关系适用于刑事司法证明的可能样态
三、大数据相关关系适用于刑事司法证明的约束机制
四、大数据相关关系适用于刑事司法证明的局限作用
五、结语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