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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关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狠刹诬告陷害不正之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 (一)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 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依据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情节严重的; (五)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多头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或出资雇佣他人、买通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七)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按照以下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一)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规依法宣布无效;对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凡不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一经查证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一)对仅列出诬告陷害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和证据的不予受理。(二)举报人要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被反映人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关证据,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以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三)举报人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10号韵佳小区院内城东区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10号城东区纪委监委(邮编:810000);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中共西宁市城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宁市城东区监察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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