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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作出不起诉处理,我们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今后再也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了!”近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杨某在听证会上诚恳地表态。
沈某与杨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10月,沈某、杨某采用安装捕兽夹、驱猎狗追捕的方式捕获“拱猪”一头,后二人将该“拱猪”部分食用,部分置放于沈某家用冰箱中。2023年3月,沈某采用驱猎狗追捕的方式捕获“拱猪”一头,后沈某将该“拱猪”部分食用,部分置放于家中冰箱。经认定,送检野生动物死体系哺乳纲偶蹄目猪科属猪獾,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二人如实供述了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利川市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承办检察官严格落实该院《关于加强刑事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办法》,认为沈某、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遂将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依法向利川市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利川市林业局将依法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
据悉,自《关于加强刑事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已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4条,行政检察部门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2份。
下一步,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工作精神,认真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利川市检察院将积极稳妥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
作者:吕金璐
编辑:周青帝
来源:湖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