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祥和的春节已过,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杜绝发生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即日起,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区域和场所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城区规划区域内;
(十一)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以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在禁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等位置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单位、个人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行为负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对监护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由西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执法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 110
县应急管理局 6691918
县执法局 6622132
特此通告
西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