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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里急匆匆地来了一名被执行人,一进来便询问法官:“我欠晏某的钱,在执行通知书中的金额怎么比判决书多了一千多块?”法官就此耐心地向被执行人陆某解释:“多出来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至2020年间,陆某多次到晏某处赊购建材,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晏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给付晏某5000元购货款,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则陆某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陆某未按时履行,晏某便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陆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陆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发现执行通知书中的金额比判决书中多了1670元,便急忙到法庭询问执行干警。执行干警跟他解释因他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现场展示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过程。
“都怪我不懂法律,要是知道迟延履行会有这样的后果,我肯定会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的。”陆某很是懊恼,请求执行干警帮忙做做晏某的工作,若晏某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他愿意当天一次性还清晏某的欠款。执行干警拨通了晏某的电话,做了半个多小时的工作,晏某最终同意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要陆某一次性付清欠款。陆某当天便找来5000元给付了晏某,案件执行完毕。
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主要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诚信履行既是道德的要求,也受法律的约束。若是客观上存在一时困难,可以协商解决;若是主观上拖延、拒绝履行,那终将付出对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