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安全至关重要,商业秘密被侵犯将会导致企业竞争优势丧失、市场占有率下降,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甚至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为了增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本期将通过分析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帮助企业防范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
基本案情
王某某2008年入职某机械公司上班,先后担任技术部职员、副部长,逐渐成为公司资深技术人员。王某某为方便工作,多次私自拷贝其工作电脑内中的制造图纸至个人笔记本电脑及U盘中保存。王某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公司的销售员陈某某交往逐渐密切,陈某某经常宴请王某某,逢年过节总是礼数周到送烟送酒。2016年,王某某与陈某某到广东出差,陈某某提出与王某某在外私下成立一家企业,陈某某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发展客户,王某某利用掌握的技术信息为他提供帮助,这样他们的公司既有技术支持又有客户资源,发展前景广阔,收益也会很可观。王某某虽然心动,但觉得这样做风险太高,万一被公司发现肯定要追究责任,就予以拒绝。陈某某遂个人在外成立公司,在承揽业务过程中,经常私下向王某某询问相关机器、配件信息及相关参数、重量。王某某考虑到两人的私交,就将大量技术图纸、产品配件的技术资料、技术参数提供给陈某某,帮助陈某某获利138万余元。经鉴定,某机械公司的相关客户信息、主机或配件采购需求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2021年,王某某还以每套5000元至1万元的价格将其私自保存某机械公司的3套整机生产制造图纸通过微信、直接送达拷贝等方式提供给某重工公司老板谢某某使用,谢某某据此生产出三台整机销售,获利64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某出售给谢某某的图纸中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23年8月18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3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检小溧提醒
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保持优势,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企业要防患于未然,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一要加强涉密人员入职、履职、离职的全流程规范管理,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等。二要科学选择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做好涉密信息的物理保密措施,划定保密区域、计算机加密、确定员工权限等。三要完善对外合作保密管理制度,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合作方、产品供应方、服务机构等签订对外合作保密协议,在商业谈判中对秘密信息做代码替代或者遮盖等措施。四是商业秘密若被侵犯,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反映、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法律救济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来源:溧阳检察
编辑:武诗雨
审核: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