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旅游行业从业者: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服务质量,全面展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良好形象,为市内外游客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旅游环境,根据曲阜市《关于开展交通旅游秩序整治百日行动的实施方案》(曲室字〔2023〕5号)要求,现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十严禁”告知如下:
一、严禁非法营运、溢价拒载。任何车辆在未取得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情况下,不得从事客运经营,营运车辆(含出租车、人力三轮车、仿古马车等)不得出现拒载、乱收费等行为。
二、严禁无证从业、胁迫消费。严禁任何未取得导游资格者从事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严禁违法经营、非法获利。不得尾随兜售、强买强卖。严厉打击拉客倒宿、倒票、倒券、黑导野导、算命卜卦、看相观香等违法行为。
四、严禁违反操守、违规导游。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候团联团,不得在景区逗留、私自接团。不得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不得索要小费,辱骂、欺骗、胁迫消费者。
五、严禁价格欺诈、诱骗消费。宾馆(饭店)、餐馆、购物点和景区等出售的商品(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诱导宰客、价格欺诈。旅拍等经营企业服务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收费额度,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搞隐性消费和强制消费。
六、严禁欺客宰客、销售伪劣。经营企业要自觉严格把控旅游团餐、散客小吃、特色食品等各类餐饮食品安全。对售卖劣质食品、欺客宰客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处罚。
七、严禁沿街拦客、违规收费。停车场须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游客出具正规发票。不得沿街拦车、尾随招揽,严禁在公共道路、居民小道和城区空地私设收费停车位,占用公共停车位违法收费。
八、严禁哄抬价格、扰乱市场。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在消费者预定客房并支付房费后,不得单方加价或毁约。对相互串通,恶意扰乱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非正常上涨的,依法从重处罚。
九、严禁破坏环境、影响市容。不得占道经营、乱停乱放、随意店外经营、乱写乱画、行为不端。
十、严禁网络造谣、恶意炒作。对恶意编造、谎报险情、警情,散步谣言侵犯他人名誉权,炒作、抹黑曲阜旅游形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从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市旅游从业者自觉遵守“十严禁”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文明用语,礼貌服务,诚信经营,共同营造我市良好旅游环境,为建设“东方圣城·幸福曲阜”贡献力量。
咨询投诉电话:市公安局110;市交通运输局4412711;市文物局3709557;市文化和旅游局441400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509009;市综合行政执法局4490799;市高铁新区发展中心4659009;鲁城街道4497503;吴村镇(九仙山景区)4581088;石门山镇(石门山景区)4591166。
曲阜市交通旅游秩序整治指挥部
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