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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阿勒泰地区青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9月,被告谭某在原告李某经营的蔬菜店多次赊欠大米、面粉、清油、蔬菜等物品,2016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谭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谭某共欠李某货款4165元,承诺于2016年12月10日前还清。
现李某将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支付货款4165元及逾期利息。谭某辩称与李某间的买卖合同交易时间发生于2016年,至今已超近7年的时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李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向谭某主张过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谭某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