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之现实困境与未来展望
公司社会责任之所以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引发较大争议,是由于其打破了传统的公司理论,即公司只对股东负责、以营利性为本质属性。公司社会责任要求企业除了关注股东的经济利益以外,还要关注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生态环境保护、就业、社会弱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股东中心主义与公司社会责任二者间的主要分歧在于: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路径究竟应为公司外部干预抑或是公司内部治理。对此,应兼容并用上述两种保护路径,避免陷入非黑即白、仅择一而适用的窠臼。《公司法》修改应该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现实困境:具体含义模糊不清;多为宣示性条款,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未区分不同的公司类型,缺少针对性;体系逻辑不明,整体规定繁杂散乱。未来,应当明确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意涵、增加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供给、区分不同公司类型并予以差异化立法对待、系统梳理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并出台相应指导性文件,以此助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耿利航、刘晓梅,《理论探讨》2023年6期,王博 程纪豪摘)
“深度伪造”技术对法官认知的冲击及应对
“深度伪造”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而出现的技术,它已经发展为包括视频伪造、声音伪造、文本伪造和微表情合成等多模态视频欺骗技术。“深度伪造”技术不仅冲击着传统“眼见为实”“有图有真相”的大众认知模型,也给法官的决策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深度伪造”技术将会弱化法官认证在线诉讼参与人身份的能力,以及基于直觉和逻辑分析认定行为事实的能力。诉讼参与人将“深度伪造”技术应用到线上诉讼,需要同时开启“深度伪造”应用系统与线上诉讼管理系统,并实现系统对接。对“深度伪造”风险证据的鉴真,还应该建立区别于一般证据的链条证明规则,打破仅依赖笔录证据、书面审查的形式,对于有异议的“深度伪造”风险证据,法官应该传唤证据的制作者、保管者、接触者、见证人到庭接受交叉询问,特别是对证据制作者的询问,可以有效发现取证前有无技术污染的可能,这个可以结合证据的形成时间、场景进行综合判断。
(吴进娥、冯树春,《学习与探索》2023年9期,王博摘)
构建理解韧性治理的整合性理论框架
工业社会中形成的以综合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等为主要特点的公共安全治理范式越来越难以应对日益复杂、不确定性的风险,走向韧性治理是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的必然要求。韧性治理将治理视为研究焦点,强调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适应性,具有地方性、整体性、开放性、调适性的基本特征。围绕使治理系统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韧性治理目标,稳健的制度系统通过保有健全完整、多样嵌套及学习演进的基本特征以保障治理秩序的稳定,灵活的政策系统通过把握治理形势及时机随外部环境变化有准备地调适,弹性的组织系统通过调整规模结构、强化领导动员及文化营造促成治理系统在常态与非常态间衔接转换。三者在动态演变中相互建构,通过良性互动促成韧性结果的达成。借助这一理论框架,可系统、全面分析公共安全韧性治理的运行逻辑,也可以整体关注治理过程中从制度、政策到组织自上而下的行为表现与复杂互动,探析影响公共安全治理的一般性因果机制。
(容志、宫紫星,《探索》2023年5期,原题《理解韧性治理的一个整合性理论框架——基于制度、政策与组织维度的分析》,王宁摘)
县域城镇化的高质量发展路径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县域作为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单元,构成了城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层级。因产业基础的不同,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县域城镇化实践呈现出“内生型城镇化”和“外生型城镇化”两种样态。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民依托本地工业化发展而形成的“内生型城镇化”,呈现出非农化的家庭劳动力配置、离土不离乡的城乡空间跨度、工业反哺农业的城乡资源流动格局等实践特征,是一种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的完全城镇化模式。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县域内产业基础薄弱,主要依赖外部大城市的资源输入而形成的“外生型城镇化”,呈现出半工半耕的劳动力配置、离土又离乡的城乡空间跨度、城乡资源向县城双向集中的实践特征,是一种具有不稳定性与高风险性的半城市化模式。为进一步推进县域城镇化向稳定且高质量发展,应以“农民能够在城市稳定生活”为核心制定相应的政策,推动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步向城镇体系转型。
(刘丽娟,《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23年5期,原题《县域城镇化的区域差异及高质量发展路径》,王宁摘)
居家医疗服务:破解“医养结合”难题新举措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今后较长时期的基本国情。居家养老将是最主要的养老模式之一,因此,推动医疗服务融入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必要性。居家医疗服务是破解“医养结合”难题的新举措,可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然而,当前我国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面临着要素不明导致服务偏差、标准不清影响服务效果、管理不善引发医疗风险和供给不足阻碍功能发挥等现实困境。要实现“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将医疗服务融入居家养老中,积极推进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第一,明晰居家医疗服务要素,需要考虑由谁和为谁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和服务的运行方式;第二,规范居家医疗服务行为,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界定了服务提供的方式、手段和水平,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应有之义;第三,加强居家医疗服务管理,可以明确居家医疗服务相应主体的责任、调动服务的积极性以及加强过程监管和强化风险防控;第四,加大居家医疗服务支持力度。
(胡秀丽、陈成文,《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10期,原题《从“医养结合”看居家医疗服务的政策选择》,王宁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