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青 通讯员 朱年航 董妍)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龙口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23〕4号),着力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
《通知》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降低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普通参保人员的一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参保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下调为6000元,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4万元下调为7000元。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分别按100%、80%、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经医疗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分类实施再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