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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口发布收集编辑:河口发布
某企业与王某照签订《挂靠社保缴费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挂靠某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但王某并非某企业正式职工,不享受其正式职工任何待遇,社保费用均由王某承担。
后王某向仲裁庭申请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在缴纳社保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包括人身上、经济上及组织上的隶属性具体分析。王某与企业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企业也未给原告安排过工作和发放过工资。王某并非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也未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虽该企业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但双方的《挂靠社保缴费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
王某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不仅不能依据挂靠交纳的社保确认劳动关系,以获得企业相应经济补偿,而且挂靠交纳社保亦属于违法行为。以挂靠参保的形式参保缴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是属于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了要被清除缴费记录,退回已经领取的待遇,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