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1月19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建德市某某烟花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烟花爆竹储存作业)超期上岗作业。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建德市某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发生火情,2月3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起火点为撕碎机料斗和皮带,该企业于 2023年1月10日因存在较大隐患被我局责令停产整改,2月2日在未经我局整改复查通过的情况下对机器进行操作,属于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水晶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喷涂作业中涉及到使用油漆、稀释剂两种危险化学品,三楼东面喷涂岗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涉嫌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建德市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制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为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现场1号和2号车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现场未能提供安全设施设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4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浙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在一楼喷漆车间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和稀释剂对空气净化设备进行油漆喷涂,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因关闭1处人工增压泵导致3号厂房消防栓不出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有一处存放有二氧化碳气体钢瓶的位置旁边有一处半地下半封闭空间,存在二氧化碳泄漏并积聚造成缺氧窒息的风险。空间内为输送带,检修时有人员进入作业,该企业未将此处辨识为有限作业空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负责人石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建德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技术员蒋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已于2018年2月27日到期,之后就没有再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期间还持续进行该单位的设备检维修电气焊作业。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7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防火门有限公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2套除尘设施(安全设施)已进行了改建,虽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但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1月19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建德市某某烟花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烟花爆竹储存作业)超期上岗作业。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建德市某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发生火情,2月3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起火点为撕碎机料斗和皮带,该企业于 2023年1月10日因存在较大隐患被我局责令停产整改,2月2日在未经我局整改复查通过的情况下对机器进行操作,属于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某水晶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喷涂作业中涉及到使用油漆、稀释剂两种危险化学品,三楼东面喷涂岗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涉嫌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建德市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制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为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现场1号和2号车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现场未能提供安全设施设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4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浙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在一楼喷漆车间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和稀释剂对空气净化设备进行油漆喷涂,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因关闭1处人工增压泵导致3号厂房消防栓不出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有一处存放有二氧化碳气体钢瓶的位置旁边有一处半地下半封闭空间,存在二氧化碳泄漏并积聚造成缺氧窒息的风险。空间内为输送带,检修时有人员进入作业,该企业未将此处辨识为有限作业空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负责人石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建德市某某五金有限公司技术员蒋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已于2018年2月27日到期,之后就没有再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期间还持续进行该单位的设备检维修电气焊作业。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7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防火门有限公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2套除尘设施(安全设施)已进行了改建,虽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但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建德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