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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3日10时50分左右,刘某琴驾驶晋JQ***0号小型轿车沿凤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人民银行附近超车时刮撞了同向前方右侧行驶的由张某元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张某元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琴驾驶机动车通过城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行为系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
刘某琴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元无责任。
吕梁交警提醒:
1.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通知前车,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3.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4.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5.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情形,不准超车;
6.不要连续超越多辆车。
来源:山西吕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