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永州广播收集编辑:永州广播
最近接到一位听众朋友的来电咨询,说他上个月劳动合同就到期了,但是单位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与他续签合同,他问他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吗?本期节目我们一起来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又有三种:①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③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与他续签合同,那肯定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