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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道峰 通讯员李钊
3月27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6日,淄川区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司某玲以司某波名义购买的坐落于淄川区龙泉镇某村建筑材料厂的厂房一处。2021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该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厂房拆除、翻建,非法处置,致使法院查封的财产无法执行,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
淄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涉案厂房已被法院查封,仍然私自拆除翻建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拆除翻建的厂房已部分恢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自愿为已翻新的厂房提供担保,由法院查封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