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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海钓鱼被大浪打成十级伤残,法院判了!

日期: 来源:平安剑收集编辑:平安剑

近年来,海钓风靡岛城,每至合适天气出海钓鱼者成群结队,不过海上不同于陆地,水深、流急、礁险,加上多变的天气,如果没有经验极易发生意外。

案例:出海钓鱼,全身多处受伤

杜某某和张某是岛城一微信钓鱼群的群友,张某经营着一艘海钓船,2020年9月,在看到张某发出的海钓信息后,杜某某联系张某表示参加海钓活动。2020年9月12日6时,杜某某携两名同伴在小港正和码头登上海钓船,上船后他坐在船头右舷最靠前的钓位。

当日,海钓船由张某驾驶,就在海钓船驶离码头绕过团岛时,海面风浪加大,此时一个大浪涌来,杜某某被抛起,双手脱离栏杆,右侧肋骨由上至下碰撞在栏杆上受伤,后身体掉落于甲板过道。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海钓船回到小港码头,杜某某被赶到的120急救车送往青岛市市立医院救治。经诊断,杜某某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肺损伤、肺挫伤、高血压。

2020年9月13日,杜某某全身麻醉后接受开胸止血手术、肺修补手术、右侧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20年9月21日,杜某某出院,为此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93997.7元,出院后又支付医药费1854.71元,以上合计195852.41元。后,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杜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杜某某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杜某某肺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3、杜某某护理期限建议为45-6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院外需1人护理。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张某作为钓鱼船所有人,驾驶钓鱼船载客出海钓鱼并收取费用,杜某某接受张某的要约,自愿随船出海钓鱼,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杜某某在船舶行驶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在提供海上运输服务过程中,未能对乘客进行有效的管理,任由杜某某在甲板上随意就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杜某某受伤,张某应当对杜某某的受伤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杜某某随意就坐于甲板,对船舶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杜某某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因杜某某遭受人身损害产生医疗费195852.41元、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48394.6元、护理费12958元、鉴定费2080元、财产保全保函费800元,合计361985.01元。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杜某某各项损失共217191元。

务必时刻注意“安全”两字

海法小编查阅网络后发现,因出海海钓引发的意外并不在少数。2023年11月8日,大连老偏岛海域,18名出海钓鱼人员陷入困境。2023年6月份,莆田平海湾健鱼岛附近海域,两名海钓爱好者因橡皮艇失去动力而陷入危险。2023年1月份,广东台山铜鼓海域多人结伴海钓遇险,造成2死1失联。

对此,海法小编也提示广大钓友,海钓安全风险大,在享受海钓带来的乐趣的同时,务必时刻注意安全两字。

风险隐患一

海钓船舶受风浪影响较大,小型海钓船舶容易被风浪掀翻。

风险隐患二

沿海水域航道密集,海钓船夜航、雾航极易与航行、锚泊商渔船发生碰撞事故。

风险隐患三

海上暗礁林立,航行过程中容易产生搁浅、翻船等险情。

风险隐患四

海上礁石湿滑险峻,矶钓体力消耗大,容易失足导致淹水或受伤。

风险隐患五

非法海钓船舶未经船检部门检验,船舶驾驶员未经专业培训,缺少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安全系数低。

海钓安全注意事项

① 选择合法正规营运的海钓船舶,远离桥区等海上设施,合法海钓。

② 出发前确认好天气海况,做好安全自查,穿戴好救生衣,携带好防滑防晒、救生消防等其它专业装具和物资。

③ 结伴出海,谨记海上求生的联系方式和求救信号,如遇天气转变,务必及时返航。

④ 航行中严格遵守水上安全交通有关规定,切勿随意穿越航道、抢越他船船头、在航道锚地或通航密集水域抛锚海钓。

法官释法

作为海钓者,要深知海钓活动风险主要蕴含于海钓活动本身。海钓之前应做足功课,充分预见海钓活动风险并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避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损害。

作为海钓经营者,要与海钓者签订合同,在出海前向海钓者就海钓有关风险作充分告知,提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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