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雪倩(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龙耘(中国传媒大学国家传播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青年记者》2023年第9期
随着屏幕媒介的普及以及社交媒体在人际交往中的广泛应用,截屏成为一种常见的媒介实践和人际交流方式,并因其操作便捷、视觉呈现、复制语境、瞬间抓取瞬时读取等特性而具备了促进高效沟通、传递真实内容和情绪的功能。然而,截屏在网络空间中的叙事表达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真相操纵、公私边界消失、权益侵犯等交往风险,有待我们探索解决。
截屏的多重媒介功能
根据网络社交中人们截取屏幕的不同目的,以及截屏文本的不同特质,截屏可呈现为多重媒介功能。
(一)作为数字身份的截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尼葛洛庞帝所说的“数字化生存”逐渐成为现实。因移动智能手机、上网实名制和GPS的广泛应用,“手机与人同在”已成为普遍现象,手机软件中的个人信息也能够映射公民真实身份、网络浏览足迹和现实行动轨迹,数字信息能够表征身体之外更加详细的个人信息。因而,人们在现实空间中的交往也愈加离不开数字身份信息,具体体现在个体对各类数字设备、媒介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上。在许多情况下,人们需要展示自己的数字身份,而带有个体身份信息的截屏就可以成为数字身份的象征,例如疫情期间公民的健康码截屏、上下班的打卡截屏、付款界面截屏,以及App的用户信息截屏等。
(二)作为事实依据的截屏。截屏内容具有原始材料的属性,因而在新闻报道以及纠纷和案件处理、经济交易等方面常被当作事实证据来使用,如银行转账记录、购物订单、账号信息等,以证明信息真实可信,达到“有图有真相”的证实目的。从法律意义上讲,目前,截屏已被我国纳入法律证据体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截屏是电子数据的形式,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明材料,因而从法律层面上具有了事实根据的效用。
(三)作为交流工具的截屏。这类截屏包括两种,一种是娱乐性的截屏,如一些有趣的聊天对话、视频定格画面、微信朋友圈等,可以通过截屏向好友精准传达丰富的情绪和内涵,成为彼此的谈资,增进情感互动;另一种则是通知类、内容类截屏,截屏者能够将截图中的具体内容和互动等细节信息原封不动地转发至第三方,一定程度上体现截图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这些截屏信息均具有降低转述成本、提高交流效率、准确传达丰富意义的作用。
(四)作为艺术作品的截屏。艺术类截屏多产生于专业性游戏摄影(In-game photography,也称“截图艺术”“截图摄影”)。游戏玩家可以不受现实摄影器材的限制,在游戏这个虚拟世界中进行创作,通过在喜爱的画面中按下暂停键,而后利用游戏的内置摄影功能截取精美画面,甚至可以选择游戏人物角色的不同姿势和服饰,调整拍摄视角和光线比例等,“DIY”出一幅经典的游戏摄影作品。这些作品或被分享至社交媒体平台供游戏玩家收藏欣赏,或被用于游戏售卖前的营销推广。近些年屏幕显示分辨率的提升、游戏内置摄影模式和截图工具的不断改进,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为游戏摄影中的更优画质呈现提供了技术支撑。
截屏泛化的伦理风险
从形式上来看,截屏叙事的可靠性大大增加,但因其截取与传播不受限制、易于修改与保存的特点,截屏在截取和传播过程中隐含着诸多伦理风险。
(一)真相操纵与信任消解。截屏文本虽然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从媒介形式上看,它具有半成品、文本开放的特征,即截屏内容是可以进行修改的。如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内容截屏并将其置于新的叙事结构中,导致截屏内容脱离原有语境,不能真实完整地展现叙事内容与逻辑,易被断章取义,再如利用修图软件或截图生成工具制作虚假截屏,其逼真程度能够以假乱真,而此时的截屏也不再具备数字身份和事实证明的功能。这类截屏易被人利用来传播谣言、虚假宣传、诈骗、引导舆论等,对相关主体的信誉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此外,不同于开放性的、已授权的图片下载,截图这一行为具有私自行动、秘密进行的性质,截屏的传播本身从道德上就意味着对亲密关系的背叛,对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造成危机。
截屏造假成为“后真相”时代信息权威性降低的一个缩影,它打破了截屏能够完全忠实记录事实的神话,由此网络空间中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截屏的真假难辨也引发了人们对截屏作为身份证明和事实证据可靠性的怀疑。造假的截屏所引发的一次次舆论发酵和媒介审判,消耗了参与者的社会信任感,导致人们对媒介技术、媒介以及人际交往的信任逐步消解。
(二)边界消失与权益侵犯。网络社会到来之前,公私域之间有着较为明显的界限,但如今网络社会的高速流动以及社交媒体的开放性、分享性加剧了公域和私域之间界限的模糊。截屏文本中仅限个人和特定人群可见的信息,既能满足网民日益膨胀的窥私欲、好奇心,也极易被他人多次转发,经由社交媒体的流动,传播到更多人、社交群、媒体平台,私下讨论由此变成面向更多“观众”的“公开展演”。
伴随公私域边界打破而来的是被截屏者面临的权益风险。首先,聊天截屏和传播使得私人信息公开化,造成隐私泄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且截屏行为往往是私密的,这就导致被截屏一方后知后觉,给及时止损和及早维权带来难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软件因技术漏洞或出于非法盈利目的、未经用户授权在后台自动收集手机截屏的现象,给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带来极大隐患,这体现了平台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责任缺位。其次,一些截屏的传播还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或侵犯企业的商业机密等。例如截取影视画面并将人物角色制作成表情包公开用于商业宣传甚至售卖,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而对付费内容或工程设计图等作品截屏后公开传播或利用其营利等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将企业内部商业机密通过截屏公之于众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另外,被截屏的文本信息属于信息主体可自由删除的数字记忆,但一经截屏并在他人设备中永久存留,就会成为日后随意被取用、挪用的文本,带有很大的风险。
(三)权力迁移与行为规训。截屏从私域流向公域的这一过程,信息控制权随之发生了转移。具体来说,一旦截屏动作完成,此时的传播主动权就会转移到进行截屏操作的一方,截屏文本中的信息所属者便失去了信息控制权和主导权,其在截屏的传播过程中也被放置于公共监督之下,成为更多不知名观众集体围观和凝视的对象。
凝视是一种“携带着权力运作和欲望纠结以及身份意识的观看方法”。截屏和围观者是凝视主体,是权力的施行者,他们在利用截屏进行再次传播和叙事时,往往会对截屏信息及信息主体进行妄自解构揣测、对截屏内容进行肆意窥探评判,通过围观权力获得凝视的快感和偷窥的欲望。当截屏内容具有强烈的煽动性时,凝视甚至可能发展为舆论审判和网络暴力。
权力的迁移与“公开处罚”的风险会诱发人们精神上的恐惧意识和戒备心理,人们会“以他者的视角时刻进行着自我的言语审视和监控”,进而严格规训自身行为,或采取“数字隐身”来降低前台形象崩塌的可能,久而久之会逐渐“内化形成一种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共识,并以某种集体记忆的方式传承,使得权力的作用效果更为持久”,导致公众自由表达空间的压缩和公共事务参与积极性的丧失。
除了以上可能存在的风险,一些截屏,如游戏摄影还面临着对艺术标准的重新定义和争论。它是基于游戏中已有画面元素,进行光线、角度等调整设计,多种元素拼凑而成的作品,传统艺术圈对于这类作品是否属于“艺术品”还存在较大争议,且版权归属问题目前也尚未有定论,因而这类截屏的公开传播和销售等还存在一定风险。
对截屏风险的规制措施
根据截屏的不同功能及潜在风险,相应的规制措施可以从主动保护型措施、被动验证型措施和媒介素养的提升这三个方面着手,这涉及用户、平台、政府等不同主体层面的协同合作治理,和技术、法律规范、媒介素养等不同要素的介入。
(一)主动保护型措施。主动保护型措施指的是可以在不正当截屏或其传播发生之前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度规范、监管和反截屏技术。
1.规范与监管。网络空间的治理必须制度优先,规则先行。与用户隐私、数据使用相关的法律、平台规则和软件应用协议是用户开展媒介实践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对用户具有外在警示力和约束力,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风险预防的作用,这也是维护安全清朗网络空间的基础。
目前针对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正在逐步完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规范的出台,使得截屏这一媒介实践有了相应的数据管理、信息保护和隐私安全的法律遵循。但可以观察到的是,因截屏等行为属于较为具象、微观的媒介实践,与此相关的专门性的条文细则着墨甚少,且平台在这方面的规制措施并不完善,这使得隐私泄露、版权侵犯等现象仍然广泛存在,相关规制也多为事后惩治,很难做到防患于未然。因此,截屏规制方面的法律条文、平台规则和软件使用协议需要尽快补充完善。
首先,要对截屏的操作界限、不正当截屏的后果以及违法开发和使用不正当截屏插件和制图软件等进行明确说明,使各类主体在技术开发、操作应用上有据可循。其次,互联网平台和软件开发商等也应形成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形成在截屏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共识,避免为了流量而纵容虚假截屏传播等行为的发生。再次,政府和互联网平台也应当发挥监督力,在媒介实践中体现监管的主体作用,强化平台和互联网企业的责任,对非法传播不当截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平台进行严格约束或严厉处罚,形成威慑力。
2.反截屏技术。至于反截屏技术,它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拦截或限制截屏操作,或对私密截屏的分享设置“防火墙”,能够及时阻止有风险的或不正当的截屏操作和传播操作,这对作为数字身份、事实依据和包含隐私的截屏信息有着较强的保护力。目前已经有一些这方面的技术,例如,一些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涉密内容的应用软件可以引入“截屏提示”技术,当用户在截屏时,信息互动的双方可以收到提示,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还可以采用“禁用键盘,防止通过热键启动截屏功能;让自己运行的程序窗口最大化,防止截屏软件切换窗口截屏”等方式来制约截屏操作。
网络中有些培训辅导机构在课程软件中采用了类似的反截屏技术,学员在付费视频观看中被禁止截屏,以防止付费信息公开传播。某些企业也会在工作电脑中采用桌面防截屏技术以防止商业机密泄露。一些软件中设计开发的信息撤回、阅后即焚、双向删除等功能,虽然不属于反截屏技术,但能够将消息自动清除不被保存,一定程度上给信息传播者截屏设置了障碍,是主动保护用户的一种表现,很大程度上能避免数字身份的冒用、隐私或重要信息的泄露。
另外有一些验证数字身份的手段也可以被归为主动保护型措施,如北京健康宝的健康自查询界面为动态画面,静态画面则无法代表实时健康状况,通常被视为无效证明,这就切断了截屏作为永久性身份象征的可能;再如微信和支付宝的付款码有时效性,这就限制了截屏作为数字身份使用的时间,防止二维码截屏被盗用而长久有效,这些也是主动保护用户重要信息的措施。
(二)被动验证型措施。作为一种应用广泛、优点突出的信息交互方式,截屏很难从源头被制止,我们也不应对其全盘否定,一种合理的方式是对截屏进行核查,这就是被动验证型措施。被动验证是对已经截取和传播的截屏图片进行源头追溯或真实性验证,目前已有的一种技术是为截屏增加特殊水印,除了我们常见的水印添加方式如文本水印、二维码水印,还有肉眼不可见的隐形点阵水印,其具有“抗折叠、冗余备份、抗波尔纹等特点,无论图片如何压缩、优化、折叠都不会影响到水印信息的审计和泄密源的定位”。而这些截屏水印只可用于事后验证或追责,并不会阻止不正当截屏操作及其传播行为的发生。
在验证截屏真实性这方面,还需要尽快开发一些鉴别技术,完善人工核验或相关案件追踪的流程,以验证截屏是否为原图、经过了哪些处理,从而检验其作为事实证据的有效性或对原创作品的侵权程度,以及更好地追踪虚假截屏的传播源头与扩散路径。
(三)提升媒介素养。新媒体技术的快速迭代使得信息以更丰富的形式、更逼真的视觉效果来呈现,信息真伪辨别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因而新时代用户的媒介素养急需提升。这种媒介素养不仅指人们应当具备对技术应用、对媒介使用的功能性素养,包括如何使用技术和工具来截屏或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截屏等技能,还指批判性素养。培养这种批判性素养,一方面用户应当提升自己对规范性内容的理解,懂得截屏和传播行为的边界,提升法律意识,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户应当明白截屏在技术运作、人工操纵下可能出现的信息篡改、信息造假,培养理性态度,对未经证实的截屏保持质疑精神,避免盲从和被误导。
信息安全和网络空间治理是所有信息主体共同的责任,截屏作为一种深入日常的媒介实践关系到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从以上措施可以看出,截屏乱象的治理离不开多种传播主体的参与,政府、平台和网络用户应协同防范截屏风险,共同推动截屏乱象的治理。
【本文为中国传媒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数字吸引力时代屏幕及影像的发展演变、观看之道与伦理反思”(编号:CUC220D012)阶段性成果】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王雪倩,龙耘.真实、边界与规训:截屏的伦理风险及其规制[J].青年记者,2023(09):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