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记:前些年,很多公司想出很多鬼点子,比如“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很多员工因为签了这样的承诺书,离职的时候也就没有太在意。实际上这样的申请书或承诺书合法吗?真的有用吗?这个员工用亲身经历告诉你。
大家好,头条号“打听生活”只讲真实案例【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终5**7号】。八年前,公司让员工自己写《自愿不参加社保的申请书》,且承诺每月给予员工100元的补贴。在那时,员工对养老保险的观点还是持犹豫态度,加上公司有每月100元的补贴,所以很多员工都选择不参加社保。而到了2017年快到退休年龄时,员工就提前出击,在距退休年龄前15天申请劳动仲裁,与公司比速度,结果公司算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但补缴了社保,还拿到了经济补偿金。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用“安徽E公司”代替,员工用“孔某”代替。

孔某,2009年1月进入安徽E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入职时公司让孔某了一份自愿不参加社保的申请书并承诺每月给予100元的额外补贴。直到2013年6月30日公司才与孔某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孔某购买了社保。一直到了2017年5月19日,刚好是孔某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公司提前20多天发通知,要求孔某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在孔某听到退休后劳动合同终止后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于是孔某连忙咨询了朋友后于5月4日连忙去申请劳动仲裁。
孔某的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500元;4、要求补缴2009年1月起至201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5、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137元。
安徽E公司的要求 :孔某退还公司的社保补贴共计5400元。
劳动仲裁结果:1、支付孔某未休年休假工资3536元;2、为孔某补缴2009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孔某承担。3、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4日解除;4、驳回孔某的其他请求。
孔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孔某观点:1、自己2009年1月入职,但公司2013年6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安徽E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2、公司入职时让自己写:“本人特申请不参加公司办理的社会保险,并请求公司按照100元/月的标准将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在本人应得工资外直接支付给本人”,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应补缴。
安徽E公司观点:2009年1月,孔某主动向公司申请因其自身原因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额外支付补贴,且自2013年至今孔某均没有就该主张进行投诉和仲裁,故孔某以此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合规。同时2013年6月公司已与孔某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未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事宜。

一审法院观点及结果:
1、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日期:虽然安徽E公司提前通知孔某办理退休手续,但孔某退休年龄的日期是2017年5月19日,而孔某于5月4日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认定5月4日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日期,
2、关于社会保险:安徽E公司要求孔某退还5400元社保补贴,但其提供的社保补贴明细表上没有孔祥翠的签字确认,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孔某收到了社保补贴,故不予采信。
孔某虽有写自愿不参加社保的申请书,但该《申请书》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3、关于未休年休假的问题:孔某要求安徽E公司支付其2015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安徽E公司应支付孔某最近两年未休带薪年休假10天的工资差额3536元。
4、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安徽E公司自2013年6月30日起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该项不予支持。
5、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孔某申请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无效。且安徽E公司不能证明有按照《申请书》支付了社保补贴,故该《申请书》的内容未得到履行。因此,孔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支持。故安徽E公司需支付孔某自2009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32682.5元。
安徽E公司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也是被驳回。

1、这个案例中社保补缴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得到支持的原因,关键点就是这个《申请书》,更关键的是公司没办法证明已经按照申请书内容支付了社保补贴,所以公司要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5400元的社保补贴没有拿回来,而且还是要给员工补缴齐全社保。
2、孔某的魄力和果断值得我们学习,和公司争分夺秒,在退休前申请了劳动仲裁。这样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否则到了5月19日之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在经济补偿金这块就得不到支持了。很多情况下,本来是公司违背劳动法,但很多员工就是因为犹豫、摇摆不定,导致错失了劳动仲裁的最佳时机,反而被公司占据了主导地位。
3、孔某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能够主动找公司漏洞去申请劳动仲裁。孔某在公司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时,能够主动找人咨询研究,最终找出了8年前未缴纳社保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两个理由,而将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主动的确定在退休年龄前。虽然最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被支持,而且未缴纳社保这个理由也是险胜,但直接迈出第一步去尝试,已经是很大的勇气了。
4、从孔某的案例中,可以坚持在劳动维权中的作用。劳动仲裁阶段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这些,但是孔某坚持起诉,在法院一审阶段就得到了支持。
结束语:在劳动关系中,永远是主动、细心、坚持的人才能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而犹豫、摇摆不定、粗心大意的人,只能默默承受着劳动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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